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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

时间: 小龙 通知书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检验局出口货物放行有相关的规定。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方便大家学习。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精选篇1)

对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的,通常可以用“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代替进行备案,但因退税是属地管理,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如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企业申报企业通过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有单证暂存资格的企业,可免于发送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精选篇2)

各有关单位:

近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台了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下货物不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出运的;

(4)根据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列入风险预警目录内的货物;

(6)2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

(7)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8)省局业务主管处室规定需重点加强口岸查验的出口货物。

二、企业审核

申请省内直通放行的生产企业,按照统一格式向所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省内直通放行申请书》(请到国检局检务科领取)。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审核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通过审批后的企业即可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三、报检要求

各报检单位在直通放行货物报检时,应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并在电子报检时录入。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精选篇3)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云南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______年7月起,在云南省内实施“产地检验出单、口岸直接放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经各业务处、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正式申请直通放行。

二、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在云南省内口岸报关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出具换证凭单,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备注“直通放行”,企业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三、申请直通放行货物的企业报检时,在报检单“需要证单名称栏”勾选“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特殊要求栏备注“直通放行”

四、申请直通放行企业应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停止其出口直通放行。

(一)直通放行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五、现已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云南局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云南局通关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实施直通放行企业名单及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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