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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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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用于规范公司全体成员及公司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它是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化。公司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遵守。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参考,方便大家学习。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参考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批准设立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分散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是铜官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隶属于区政府,实行自主经营、企业化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区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三条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区政府设立由区财政局(国资委)、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计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统计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协议银行及相关单位组成的铜官山区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五条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修改担保中心章程、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决定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经营目标及对担保中心的考核、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

(五)审查担保中心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

(六)随时监察担保资金的运作情况;

(七)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担保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担保中心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各部负责人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提名,报管委会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担保中心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执行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聘用人员工资实行风险工资制。其工资福利标准,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担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由管委会负责,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担保业务

第九条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区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十条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入库级次在铜官山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五)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壹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贰年以上,特殊情况由管委会审定;

(六)在协议银行开立帐户;

(七)区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比例配备贷款(按担保资金额扩大倍数以内),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在2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担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收费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收费标准为: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内收取担保资金数额的0、5%;6—12个月,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收取1、3%,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收取1%。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实际赔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担保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担保中心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管委会会议集体审核批准;30万元以上或特殊的担保项目,经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十七条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在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十八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九条区国资委、经发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中心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第二十条协议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监督借款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协议贷款银行如不履行主债权人义务,担保中心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和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担保中心各项担保业务的运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担保中心经费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核批;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担保中心不得人为分拆单。购置大件物品(达政府采购标准的)需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进行政府采购。购置房产及车辆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应切实履行对担保中心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担保中心应建立并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要求向管委会和区财政局报送报表。

第二十四条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二十五条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中心经营利润按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担保中心经营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参考篇2

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单位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参考篇3

1、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严格按照公司规范及各小区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各小区的规章制度及作息之间。

2、每一工种质量层层验收,每一工种完工后,工长先行验收并及时整理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再行验收后并出具书面文件,鉴交由施工总监再行验收签字后通知业主一同验收。

3、施工工期严格遵守,每一工种工长必须安排好当天的任务,责任到人,工地上不可无故无人,即使工种完工等下各工种进场,也必须提前通知公司早人做安排,如有违反进行罚款。

4、安全用电用水,用电一定要带触电保护。离开施工现场时,务必关掉水阀,总电源及窗户。凡每发现一次记过错。

5、服务态度热情,对客户德提问要好言回答,不得恶语中伤,不理不睬,不得随意向客户索要任何财物,不得向客户发生矛盾或发生任何争执,情节严重勒令停工,一切损失由该工种的负责人付责任。

6、工地及时清理,当天垃圾当天清理并送至小区指定地点,保证工地干净整洁,材料堆放有序,工地每天检查。

7、工地上注意维护公司形象,不得讲和做不利于公司形象和信息的事,否则罚款300元———1000元,情节严重者立即开除并扣除其所有工资。

8、必须佩带上岗证,严禁赤膊及穿拖鞋施工,严禁穿其它公司工作服。

9、工地上禁止流动吸烟,严禁带小孩及闲杂人员驻留工地上。不得在施工现场酗酒及打架斗殴。

10、公司广告牌,进度表及考核表贴上墙。

11、对于工地上的成品及半成品,每一工种工长进场必须点清查实。若收工后发现成品及半成品有损害,赔偿,更换均由工种承担。完工时工地必须移交给下一工种并鉴写工程移交单,并请客户签署验收单。

注;以上制度各施工工种要严格执行。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参考篇4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的制度才是劳动规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约束员工,这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衡量:

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对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还要注意保留相关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在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时,还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只是一个最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都是处于秘密状态,锁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屉里,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参考篇5

现在大多数物业公司对保安队伍的建设感到非常头痛,比如大家常说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流动频繁、招聘困难、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低、不服从管理等问题,严重的还有监守自盗的现象。但在物业管理企业,保安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是别人无法替代的,除了肩负着物业辖区内秩序维护的重任外还是公司对外形象宣传的一面旗帜,起到形象展示的作用,而且保安队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品牌信誉。

那么如何做好保安队伍的建设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安队伍管理:

一、严格控制招聘环节

严把保安招聘关,招聘前要先制定出招聘条件,这个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人员的选才很重要,对于保安岗位的重要性从公司领导就要端正认识态度。招聘人员要明白应聘人员做保安的目的,预防很多人跳板式的工作方式,这样即使招聘来也不会做太久,也做不好。另外尽量去招聘没有做过保安的人员,最好是刚毕业的学生,这样便于管理,因为保安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可以用这样四个字来形容,那就是古、灵、精、怪,意思就是说第一年的保安比较古板,第二年的保安比较灵活,第三年的保安就成精了,第四年的保安就成怪了。所以保安工作时间长对企业未必有好处,虽然不是绝对的,但的确有它的道理。

二、做好岗前和岗中培训

管理者必须坚持对青年员工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帮助青年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坚持对青年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精神,增强青年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进而把青年员工谋求个体发展的努力整合成为实现企业发展的驱动能量。教育培训要以提高业务水平、专业素质和自身修养,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人为目标。在保安招聘来后岗前培训很重要,如果有条件的话一定要独立培训。在岗前培训中一定要讲明公司的要求和管理制度,当然也是有技巧的,如果是开始就讲管理制度,那么很大一部分人也会被吓跑了,感觉管理太严。在岗前培训中开始要着重于军事训练,因为从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纪律性和接受能力,如果实在不行那么只能从这一环节淘汰掉,另外要加强管理专业化和物业管理基础知识的培训,让大家了解物业管理并对物业行业前景看好,对于岗中培训同时要加强,在每周都要定期培训,其中主要包括军事、体能、消防、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要安排合理时间进行反复培训,并结合现场管理情况定制出培训计划,有计划一定要施行。

三、巧用管理技巧

在保安队伍中管理技巧很重要,要讲究方法,在生活中要真心关心我们的每位员工,有困难要马上解决,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每个员工。打个比方,有一个员工违反了纪律,那么做为保安队长肯定要对违规人员做出处罚,那么这时候就要按两条路线走,给被处罚的员工处罚后就不能不处理了,要在私下再找这名队员谈一下心,问为什么违反,有什么想法,对处罚结果如何认识,并给其讲处罚的目的,当然我们都知道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整个团队的建设,不是说对那一个人而言。

四、重视他们,要让他们感觉到受到重视

管理处上下员工都要相互关心,在队员有生活问题或有工作情绪的情况下要做好思想工作教育和沟通,这时候管理员要起到作用,要做好沟通,不能单靠保安主管,特别是女管理员、管理处主任也要定期不定期地与员工沟通,不要给员工高高在上的感觉,要重视他们,对员工讲他们的重要性,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要给予肯定,这样员工才会更加努力的去工作,有时候加工资不是最好的办法,特别是保安人员,他们更想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尊重,尤其是领导的认可。

五、让其生活感到充实

对于保安工作,做久了都会感觉到无聊,特别是下班后,如果这时候管理不善的话很容易使保安队伍纪律涣散,这是因为保安队伍大部分都是一些年轻小伙子,即使有退伍军人也会因社会环境而变化。加之处于结交朋友谈情说爱阶段。那么在这样的关键时刻,除了要经常灌输安全重要性和岗位重要性外还要提高员工的业余生活,让其感觉生活每天都排的满满的,比如培训、训练、娱乐项目比赛等,这样的话他们感觉既有部队的生活又有社会的乐趣,既能统一管理又能增加保安队伍整体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

六、要有好的薪酬体制

物业公司除有好的体制和规范完整的规章制度外,要想保安队伍综合素质高,服务理念强,就必须做好保安薪酬评估计划。在当今的社会里,经济是大家关心的问题,那么要招聘好的保安就得在薪水方面让他感觉到比周边同行企业要高,他们就会感到自己能进入这样的企业而自豪,就会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物业公司在薪酬计划评估方面做到位,薪酬体制完善,保安的流动率就会下降,人员的素质就会提高,服务理念就会加强。这个问题比较现实,但确实管用。

七、人员着重培养,选拔人才

除了以上管理措施,企业还要有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给员工能看到自己的前途,形成良性循环,说实话没有一个保安愿意一辈子做保安,都感觉只是在吃青春饭,要给员工希望,让员工感觉到自己的努力是有回报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团队,才能建设好保安队伍。

因此,加强保安队伍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不断完善管理模式。不管是什么样的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保安团队的建设,如能做到上述几点,那么,物业公司的保安形象、公司品牌就得到了展示,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也就随之而来。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参考篇6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一、公司所有入职人员须满18周岁,无刑事记录,身体健康且作风正派。

二、本公司所聘任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原则。

三、入职时需按本公司《入职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凭有效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免冠1寸彩照2张。所有资料如有虚假将被公司无条件辞退,如因提供假资料造成公司损失的,当事人要负赔偿责任。

四、所有职员在入职时须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正式录用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各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入职及离职规定

(1)员工入职时,必须经过公司组织的厂纪厂规培训及基本工作技能知识培训,相关人员确认其胜任工作的,即可正式上岗。

(2)试用期满经各级考核合格方可填写转正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3)试用期内要求离职者,按未结工资余额发放,试用期满后,个人原因要求离职者,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4)凡旷工或无故超假3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者,一律当自动离职处理。从自动离职之日起,公司与当事人不再发生任何劳资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或工作上无法胜任的情形者,经公司进行岗位调配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的薪随岗走)解除劳工合同。

(6)所有离职(开除、辞退、辞工)人员应在审批的离职日期于当天内到各级主管部门办理离职手续,过期未办理者,当自动离职处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不得再进入公司任何地方。

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损害公司形象者;

(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x赂、佣金情节严重者;

(3)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且情节严重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散步谣言、挑拨离间,扰乱工作、生产秩序,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运作之行为者;

(6)仿效上级主管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文件者;

(7)因破坏盗取、毁弃、隐匿公司之设施、机器设备、资料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8)擅自兼职为其他公司服务者;

(9)违背国家法令或违反公司规章和安全条例情节严重者;

(10)在禁烟区吸烟屡教屡犯,随时吐痰屡教屡犯者;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反对岗位歧视、每位员工都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二、所有员工都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所有员工按公司的工作岗位劳动制度,工作绩效等领取相应的薪酬。

三、每位员工都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有好的建议方案都可提出书面报告。对于公司的各种不良现象均可提出口头或书面投诉。

四、每位员工都有保护本公司人、财、物安全,提高生产效益,共同维护企业形象的权利和义务。

五、每位员工都有揭发违规人员、反对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等活动(例如蓄意罢工,破坏窃取公司财务等)的权利和义务。

六、每位员工都有遵守一切规章制度、互助友爱和谐相处,确保本职工作按时按质量完成的义务。

七、每位员工都有做好义务消防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八、每位员工都有遵守部门及车间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

九、员工在工作时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可进行工作。对违反制度操作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追究违反者的责任。

十、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而造成意外由当事人自己负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三章:员工福利

一、特殊工作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由公司为其购买相应保险。

二、特殊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工种补贴,发给相应的劳保用品。

三、工伤事故及其意外事故均可在24小时内报公司行政部给予协助或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手续办理。

四、公司员工均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假期。

五、公司按期发放员工工资。

第四章:日常及工作行为规范

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一切服从上级安排。

二、保持工作及公司内坏境整洁卫生,严禁随地吐痰,要爱护公司内所有花草绿化及一切公共设施,为全体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及工作环境。

三、所有办公室人员不准穿拖鞋上班,尽量做到仪表大方得体,服装整洁干净,精力充沛。

四、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务。

五、不得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及其妨碍他人工作的行为。

六、不得擅自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七、不得损坏、占有或偷窃公司及他人财物。

八、不得故意挑拨劳资双方感情或煽动及参与罢工。

九、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及违法乱纪活动。

十、不得经营或出售与公司类似产品在公司以外兼职。

十一、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公告。

十二、严禁在公司内干私活。对工作失职造成质量或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按物品价值赔偿。

第五章:过失种类及处罚

一、擅离工作岗位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给予50—500元罚款,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故意破坏安全、消防、生产用品等一切公司财产者,除按原价赔偿,另外给予当事人500元以内罚款,并立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泄露公司各种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违反公司消防电力规定造成损失,轻者罚款500元以内,并追究经济责任,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偷窃公司及他人财物者,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在公司内聚从赌博,首次罚款1000元,重犯给予罚款5000元,屡教屡犯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故意挑拨劳资双方感情或煽动及参与罢工者处予相应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在公司内打架、辱骂威胁上司者处以300—元以内罚款;严重者立即开除,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参加非法组织及有违法乱纪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破坏公司环境卫生随地吐痰者,每次扣罚500元,随便丢垃圾者给予罚款100元/次。

十一、消极怠工者,造成公司延误生产货期者赔偿相应损失。

十二、在禁烟区内不准吸烟的地方吸烟者,管理人员一次罚款300元,员工罚款200元,并及时行政记大过一次。

十三、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及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首次罚款100元。

十四、因工作疏忽,造成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奖励条例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勤奋,能适时优质完成重大或特殊之任务者。

(2)团队协作精神之典范者。

(3)言行口碑良好,较好维护公司及个人形象之楷模者。

(4)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5)年度全勤或先进个人者。

(6)对舞弊或者其他伤害公司权益之行为有事先检举或防止公司权益受损失者。

(7)平凡岗位取得不平凡业绩者。在本职岗位上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谌为全公司同仁职楷模者。

(8)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技术改进等积极提出并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9)遇有灾难或突发事件用于负责、处理适宜者。

(10)年终评定的杰出员工。

(11)当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遭受重大威胁时,奋不顾身,冒险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者。

(12)连续服务满五年,业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过以上处分者。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板房主管担任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协调。

二、各部门主管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员,并担任该工作区域的防火责任人和该区域的消防联络员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四、严禁在公司内非吸烟区吸烟。

五、严禁在公司内违章试用明火,若工作需要烧焊(气割)的,必须执行有关防火措施。

六、严禁电线乱拉乱接和使用铜线或铁线作熔断器保险丝。

七、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挪用、损坏一切消防设施,保持电制箱及灭火器的清洁卫生。

八、要定期对消防系统、消防器材应急灯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维护和保养。

九、保持走火通道的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理由放置物件在通道上而造成堵塞。

十、仓库堆放货物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堆放,保持整齐归一的放置。

十一、在新工人和员工转换岗位是要实行(三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也要定期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十二、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存放及运输,并设置专人负责。

十三、各部门负责人每日要对消防安全工作巡查及夜间明岗巡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大隐患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和入档管理。

十四、所有关电的问题应由专职电工负责处理,其余人员不得乱动。

十五、如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将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公司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为,设置防火标志,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十七、其他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消防法》执行。

以上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解释权属人事行政管理负责。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参考篇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3条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4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____×有限公司;员工是指____×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深圳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

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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