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区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社区主任
副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
成 员:居两委副职、委员或居民小组长
安全员:___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2、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社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部署全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协调社区义务消防队、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居委会主任是全社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3、了解掌握本社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安全网络,落实安全资金。
4、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社区内的事故隐患。
5、本社区内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每年向镇政府报告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对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传达学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等精神,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居“两委”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3、协助第一责任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意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
(四)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对挂点或所负责居民小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其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安全负责。
2、做好本小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立即向安全员报告或向第一责任人报告。
3、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配合处理好善后工作。
(五)安全员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全社区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山边、低洼地带等危险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有关记录,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居所在地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2、在全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制定完善道路、消防、农机、学校等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的演练,切实提高居民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援能力。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5、 及时处理群众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做好资料档案管理及各项台帐记录,并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有关材料。
7、认真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
一、 本制度所称社区工作者包括
(一)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社区工作助理
(三)通过招聘录用的协理员
二、工作时间规定及签到制度
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与街道办事处同步,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错时工作法制度,按原规定执行)。社区工作实行每日2次签到制度,分别为8:00和13:00,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不得以外出开会或培训等理由,不签到而直接去办事地点。确因工作安排,无法签到,由考勤负责人标明原因,签到工作由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在岗由副书记主持,正副书记均不在岗,书记指定1名同志负责,事后向书记汇报签到情况。
三、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书记对社区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管理中,书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制度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社区书记的管理和分工安排,不得有不利于社区团结的言论和行为。街道社区建设科,对6个社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程序和权限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假程序:本人写出请假条并签字,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并签字,社区建设科街道分管领导,社区书记视请假结果向社区公布。
审批权限:请假二日以上,由街道正职领导审批;一日以上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一日以内由社区建设科审批。临时外出(2小时以内)由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社区书记因事请假必须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所需时间,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事后及时销假。确因突发性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电话请假后,于上班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各社区对请销假情况、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必须备案存档。
五、对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全勤、婚、产假等的规定
迟到:凡8:00未到工作岗位视为迟到
早退:凡未到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旷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脱岗: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不履行请假手续,一律视为脱岗
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现象视为全勤
法定公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婚假、产假、哺乳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将工作职责、成员分工、办公时间、便民热线电话、服务项目、服务地点、办事程序、重大事项等,通过橱窗、图板、宣传栏、社区居民会议等形式向居民公开,便于为居民服务并接受监督。
(二)建立社区议事制度和公示制度。凡涉及社区的重大事项须组织居民代表进行议事,并将决定事项进行公示。
(三)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要适时公开,自觉接受居民的咨询和监督。
七、周工作计划制度
社区工作者,应将自己的本周工作计划及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张贴在社区公示板上,周计划和上周工作完成情况,要周密、详细,字迹工整,不得敷衍了事。社区每周一要及时更新一次内容,同时将上一周工作计划统一收存并备案归档。
八、社区居委会例会制度
(一)每周召开一次居委会办公会议,总结上周情况,研究布置本周工作。
(二)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并将议事提议、事项、结果公布,每年度不少于6次。
(三)实行社区工作在年中、年度工作述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评议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生活会,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各种会议均要做会议记录。
九、社区专职工作者挂牌上岗制度
(一)胸卡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在社区内开展工作明示身份的重要标志,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需佩戴胸卡上岗。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胸卡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三)胸卡不得随意涂改和印制,不慎丢失胸卡者,要及时上报,办事处予以补发。脱离社区岗位,胸卡要及时收回。
十、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严格印章的使用、审批制度。
(二)社区居委会印章设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借出。
(三)社区居委会印章丢失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汇报,启用新章、废止旧章由办事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一、社区居委会联系群众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社区居民的疾苦,为社区居民谋福利、办实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二)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驻社区单位,动员驻社区单位向社会开放内部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共驻、共建、共享,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密切联系责任区域的社区成员代表及居民组长,掌握社区居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社区居委会要经常听取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解决居民群众反映的焦点、难点问题。
十二、考勤制度
各社区要建立考勤记录,严格考勤制度。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考勤一是由办事处社区建设科考勤,二是由社区书记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勤按100分制进行,其中20分由社区书记掌握。各社区要建立请销假登记本,并做好登记。
十三、建立“首问责任制”制度
严格遵守《道社区工作守则》,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社区居民,要主动热情询问,认真负责引导介绍或办理,不得扯皮或推诿。若有意扯皮或推诿,影响社区及我街形象的,按百分制考核细则处理。
十四、社区卫生制度及公共财物的保管规定
社区办公室卫生必须每天打扫,并随时做好保洁工作,保证无纸屑、果皮、烟头、垃圾等。办公用品干净卫生,摆放整齐。个人的办公桌自己整理,公共区由社区书记统一安排值班表。有会议室的社区,会前会后都要清扫,做好会前准备。厕所内要保证无苍蝇、臭虫、异味、污垢等,保持清洁卫生,彻底消除“四害”滋生的根源。
社区工作者必须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在办公桌椅、墙壁上刻划痕迹,不得人为损坏办公用品。下班后不关电灯、电脑或其它用电设备,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下班后不关门窗,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如造成被盗,且因责任人员工作上的失误,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五、劳动制度
每个社区工作者都有责任、有义务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特别是迎接各级检查,必须听从书记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躲避和不参加劳动。
十六、党务工作制度
(一)社区党组织考核制度
1、社区负责填写和保管由中共铁东区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并下发的《基层党组织考核手册》,简明扼要记载党组织“三会一课”、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活动、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评议等主要工作情况。
2、《基层党组织考核手册》将作为基层党组织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街道党工委每季度审核一次,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评鉴。
(二)社区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1、每年组织社区党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2次。
2、认真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和使用工作,重点做好接收工作,及时将流入党员编入相应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3、继续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创新活动载体,切实有效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4、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开展各种理论学习和知识竞赛,有计划,有活动纪律,党员参与率达85%以上。
5、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符合规定程序;民主评议党员有计划、有总结,党员参评率达到85%以上。
(三)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1、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开展党建活动有方案。
2、在民主测评中,社区班子整体优秀、良好之和达到90%以上,党总支书记民主评议信任率达95%以上,其他社区工作者优秀、称职票之和达到90%以上。
3、社区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带头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班子整体有创新力、凝聚力、战斗力。
4、社区班子、干部廉政勤政,服务周到,经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5、社区居委会建立帮扶贫困户制度,班子成员与帮扶对象结对子,有效解决其实际困难。
6、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程序。
(四)社区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1、制定适应本社区特点的社区党建发展思路和实施规划,并实施得力,效果显著。
2、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主决策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社区规范化服务等制度,并按类别装订成册。
3、增强社区党建工作合力,发挥好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委员会,搞好社区共建,充分发挥驻街单位党组织的作用。
4、继续深入开展标准化党员活动室创建活动。
5、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及时按比例上缴党费;党费使用有健全的审批制度,做到收支平衡、票据相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6、完成组织系统党刊征订任务。
十七、其它
(一)社区居委会财产任何个人不得随便挪用、占用或无偿使用;每个社区工作者都应公私分明,不得假公济私或私分公有财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在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玩电脑戏、看电影、闲聊天、吃小食品、打毛衣等。
(三)工作时间,不得袒胸露背、穿拖鞋等影响社区形象。
(四)办公电话,不得办理个人私事,东拉西扯,工作使用电话,要提高效律,事先想好讲话内容,尽量简洁明了,不得拖拖拉拉。
(五)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情况比较严重的,除给予扣除绩效工资外(扣除标准按民政局规定执行),还将视情况予以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对考核不称职人员,年底不得报、评先进个人。并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扣除方法,按民政局规定执行)。对表现极差的个别人员,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辞退、开除处理。
(七)按照考核标准,分四个等次,年终得分80以下为不称职;80-90为称职;91-95良好;96-100为优秀。
本文件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科负责解释,此前所发管理制度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社区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社区工作者行为,结合西城区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是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工作者规范言行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西城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的专职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西城区社区工作者行为守则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事;
(二)热爱社区,关心群众。要热心为居民服务,帮助居民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三)注重学习,提高素质。要积极参与各类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不做庸庸碌碌、不思进取的人;
(四)积极工作,主动服务。要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综合技能。不敷衍工作,不搪塞群众;
(五)服从大局,团结协作。服从工作安排,做好工作配合,及时沟通,主动合作。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
(六)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为人公正清廉,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不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七)举止端庄、礼貌待人。仪表整洁,接待居民来电来访时使用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杜绝不文明举止;
(八)遵章守纪,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按相关规定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在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在工作及午餐时间饮酒;
(九)尊重居民,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不随便泄露工作秘密及社区居民隐私;
(十)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珍惜爱护公共财物,不浪费资源,不挪用公物。
第四条 违反该守则的社区工作者按照《西城区社区工作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社区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工作效能,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9人,1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4000户的社区配置6-7人,4000户以上的社区配置8-9人。
第三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下派2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城镇社区服务站外,其他人员由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优先在撤乡并镇后富余人员和城镇社区工作人员中招聘,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
第四条 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三)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
(五)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
(六)申请辞职。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九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不受专业限制);
(四)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有犯罪记录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一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招考试题、考试时间由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察、体检、签订聘用合同由各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笔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比例的,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聘意见,上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商定。
第十三条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签订合同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享受基础报酬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期为五年,新录用的从试用期满算起,续聘人员从上一聘用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复转军人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分。加分不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七条按照社区服务站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岗位调整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
第二十一条城镇社区专职人员考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实施,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县区社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上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单项奖励。
(一)在依法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工作中有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社区居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二十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六)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八)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辞去工作,应当向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并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行政区域内民意测评中多数居民不满意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解聘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决定,并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市级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县级开展定期轮训,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新招聘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九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倡导有条件的县区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给予学费补助。
第六章待遇与经费
第三十一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津补贴和年限报酬。
第三十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县区自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由社区服务站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应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社区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63号)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64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民基字〔〕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旗民政局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旗民政局负责对全旗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应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旗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的具体领导,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旗人民政府派出工作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取得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工时、休假待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五)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第三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 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四)年龄满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对原有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岁,笔试分数加15分,面试时优先考虑。
(五)有犯罪记录及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招聘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旗民政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拟聘任人员体检;各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第九条 笔试成绩公布以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入面试。社区工作人员配备按照《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比列由旗民政局确定,每个社区一般配备5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第四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旗民政局予以正式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证书,聘用期为6年。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第十三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工作由旗民政局组织实施,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居民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旗民政局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对工作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由旗民政局劝诫;无悔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同时由旗民政局解除其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聘用关系自行解除。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本辖区内连续两年民意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由旗民政局解除其聘用关系。
第五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建立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三级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旗民政局负责制订培训方案和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师资培训。在每年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一次全旗集中培训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培训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旗民政局将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依据;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将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小时。
第十九条 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应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__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政策变化调整时,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