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的规章制度
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戒律、规章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项目部的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项目部的规章制度精选篇1
1.0目的
为了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封闭项目,规范物品出入管理,保障项目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2.0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目人员及物品的出入管理。
3.0职责
3.1安全部主管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3.2安全部当班班长、安全员负责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
4.0程序要点
4.1人员进出管理
4.1.1对熟悉的业主进入项目时;
a)当班安全员微笑示意,并主动问好;
4.2当陌生人时入项目时;
a)当班安全员立即敬礼,并说:"您好!请问您去哪里"
b)当来人说明是业主时,当班安全员应礼貌的要求对方说出姓名,房号,经核对无误(核对过程在30秒内完成),并说:"谢谢您的合作,请进!"
c)当来人说明是来访者,当班安全员应首先询问其所访业主的具体住址,哪一栋,哪一座,哪个单元,探访谁:
--如来人能准确说出去向,应验证后按《外来人员登记表》严格登记完毕后允许来人进入项目;
--如来人无法说出探访人的姓名或单元号码时,当班人员应说:"对不起,请您与您的朋友联系好后,再来探访好吗"
--如来人不愿登记或说不出要探访人的姓名及单元号码且要强行进入项目时,当班人员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或安全部主管来协助处理;
d)当来人说明是施工人员,则需核对是否有辖区内的出入证,如有,验证后放行;如没有出入证,则要求其办理有效的施工证后方可进入。
4.1.3对公司领导或员工进入项目检查或进行工作时,当班人员应主动问好,然后在值班记录本上记录姓名、部门、进入时间、离开时间等。
4.2物品出入管理。
4.2.1租客、来访者及施工人员进入项目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当班安全员应礼貌的拒绝物主将此类物品带入项目内。
4.2.2当班安全员应对施工人员带入、带出项目的施工用具、材料作好登记工作。
4.2.3租客、来访人员及施工人员携带物品离开项目时,当班安全员礼貌检查放行手续:
a)如已经办理了有业主签字的有效放行手续时,礼貌核查放行物品;
b)如没有办理有效的放行手续,则要求物主在办理有效放行手续后放行;
c)物品经核对无误放行后,当班安全员应及时在放行条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4.2.4当班安全员应及时将物品的种类、数量等登记在《物品出门检查放行》登记表上。
4.3当班安全员在具体工作中,言行举止应严格依照《员工守则》的规定进行工作。
4.4每班下班前,当班安全员应收集所有放行条交班长,并由班长上交物业管理中心统一保管,《物品出门检查放行》登记条保存期为三年。
5.0记录
《外来人员登记表》
《物品出门检查放行》
6.0相关支持文件
《安全部员工培训实施标准作业规程》
项目部的规章制度精选篇2
一、行为规范管理
1、维护本项目部利益,热爱本职工作,遵守项目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
2、遵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项目部人员必须服从项目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分工安排。
3、爱护公司财产,如有损失或遗失照价赔偿。严禁盗窃集体财物,发现以一罚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材料报废或消耗超标、以及经济损失等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5、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如需离职,须提前提出申请,技术资料交接完毕后方可离职。 。
二、劳动纪律管理
1、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文明施工,如因违反操作规程或野蛮作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全责。
2、上班时间不得溜班、窜岗,不得在施工场地追逐打闹,不得在上班途中无故滞留宿舍。
3、项目部物资、财务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不得接受供料方和下属施工队的宴请。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遵守“进场须知”等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2、项目部人员一律统一佩带安全帽、工作服,持证作业。
3、不准在营区内私拉乱接电线。正常的接线应由电工统一安排。
4、项目部人员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反映,及时清除,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其他人员的违章作业。
四、考勤、请假管理
1、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应有正当理由,并按手续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期满后按时上班,如特殊情况,期满后不能上班的及时补办手续。
2、 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第一次在工程例会上通报并作旷工处理,累计三次以上报公司做除名处理。
3、病假(除急病外),根据病情及本人的任务安排情况确定修息时间。确需住院治疗的,由项目部领导统一安排有关事宜。
4、项目部考勤必须在次月两日内报到公司,考勤须以真实出勤为准,不得弄虚作假。
五、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1、项目部坚决贯彻执行公司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2、项目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专管质量安全,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部位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6、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7、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公司部门的检查。
8、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六、技术交底制度
1、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项目部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用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3、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点。
4、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5、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材料、机械设备管理
(一)材料管理
1.材料入库实行质检员、统计员、材料员联合作业,对材料质量、数量进行严格检查,严格过磅、打方的入库手续,详细核查发票与物资是否相符,对重要材料要留取材料标本,所有施工材料的入库必须通过项目经理签字认可,严格材料入库质量关。
2.各种材料要分别保管,对怕风、怕雨、怕爆晒、易损易变的材料要提前安排好苫布、容器等防范措施,严格杜绝非损失的消耗。
3.施工材料的采购数量要根据工地需求量进行分期分批的购进,对易损易变的材料尽量随用随进。杜绝因盲目进料造成的误工和浪费,施工材料消耗必须通过工长、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领料,严格领料手续,真实的反应出入库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及时向公司财务报告材料的结存情况,做好购消存情况的旬报、月报表。
4.材料除合理损耗外的损失,项目部及主管部门必须详细报告事故原因随出库单上报财务部门,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后报销,应追究事故责任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经济处罚。
(二)机械管理
1.本公司所有施工机械租赁必须全部建立顾客台帐档案,租赁机械设备前要摸清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及技术状况,要做到因机而用,因机而管,以最少的投入,获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机械的使用服从项目部的生产需要,使其在施工生产中发挥机械的优势,在保证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多拉快跑,提高效率,不准任何借口消极怠工。
4.机械负责人依据项目工程需要,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的租用纪录,挑选三家以上的机主办理比价分析后议价。
5.机械员询价完成后将询价结果及拟定的“订租机主”进场日期等,由机械材料供应部负责人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审批。
6.经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批准后,机械员应与选定的机主签定租用合同。合同一式二份,机主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供应部进行合同登记后及时通知项目部机械租赁情况。
7.机械进场后,机械负责人应协调相关人员完成入场手续,由项目负责人、统计同时接收及时做好接收记录(记录机械进场时间、机械型号、租赁情况、机械油箱含油量等内容)。
8.机械撤场时,由项目部负责人及时提出机械调离时间,机械负责人积极做好退场工作,避免浪费。
八、安全管理
(一)安全教育制度
1、工人上岗前必须通过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1)、 先由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包括一般安全知识、劳动保护法规、典型事故教育等)全面性安全教育。
2 )、项目部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对本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施工用电及一般性的防火知识等进行交底。
3 )、班组应针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性能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等进行学习了解,然后由公司统一试卷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上班施工。
2、 上班前安全教育:班组长应针对当班的重要工作内容,结合作业环境,气候条件对本班员工交待操作中各个环节应注意事项与特殊工种的配合等。
3、 上班前安全检查:每天上班前班组长或安全员检查每个员工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无患,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工人变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
5、 做好记录,对上班交底内容,检查情况,安全活动情况进行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同时为安全经济奖罚做好原始依据。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项目部每月对工地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2、本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为:施工用电、施工机具等硬件是否完正有效,以及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资料记录等软件设施,有否完善。
3、检查由项目经理或安全员组织,施工员、各工种班组长必须参加,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特殊工种人员参加各项目检查。
4、检查中发现隐患必须当浮整改,不能当浮整改的做到“定人、定时间、 定措施”,由安全员落实并做好复查工作。
5、及时做好项目部组织的定期检查记录,同时对各级部门检查整改通知书,以及所整改的结果,也作如实记录。
九、工地综合治安管理
1、每个员工必须热爱自已的工作岗位,安心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施工任务。
2、员工之间、班组之间要互敬互爱,团结友好。发生矛盾时,大家都要互相让步,以共同方便施工作业为前提。解决不了时,要及时报请班组长或项目部领导协调解决。严禁轻易发生骂人、打人等粗暴行为。打架者要根据动手先后、是非程度及认错态度好坏,视情节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对团体性的群架行为,带头闹事者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对所在班组长进行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呈报公安机关处理。
3 、为了确保工地内的消防安全,任何员工都不得用煤油炉、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项目部并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200元的罚款。
4、 本工地内和生活区生活用电,必须由项目部电工负责安装,任何人都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及私安插座,违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以当事人50元的罚款。如出现任何问题,一切后果有当事人负责。
5、严禁在灯头上或电线中段上挂钩用电,违者每次罚款50元,如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6、 每个员工都要爱护工地和他人的财物,对偷窃工地和他人财物者,处以偷窃者价值5-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逐出项目部。
7、本工地全体人员,应为本工地的工程施工尽心尽力,如和工地外人员里应外合进行盗窃者,或给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后果者,视情处以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呈报公安机关处理。
8、本工地员工无论在工地内或在工地外,都要遵纪守法,如在工地外社会上违法乱纪,除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本工地也要视情按本工地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罚。
9、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动用机械设备,擅自开动或损坏机械设备者每次处罚款50元,损坏者照价赔偿。
10、禁止随地乱倒剩菜剩饭及其污水等,严禁往窗户外泼水、乱扔废物
11、非本工地施工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不听劝告者,视情论处。
12、班组长要努力履行自已的职责,在员工中特别是新收员工中及时传达本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使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人人皆知。
十、工地宿舍管理
1、每个宿舍必须选定(或班长指定)一名负责人,督促其管理室内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用电等有关事项,确保室内整洁。
2、遵守作息时间,不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和戏闹,特别是夜间加班回室时;不影响他人修息。
3、不随意乱倒剩菜剩饭或乱泼废水。做好个人卫生,衣物整洁,摆放正齐。
4、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为了安全起见,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中或灯头上挂钩用电。不准在宿舍内接电炉子等引起火灾的电器等。
6、未经项目部经理审批,严禁任何人随意私装插座或灯头。
十一、食堂管理
1、炊事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病,持有效健康证。对员工态度和气,做到微笑服务。
2、确保“三净”,一净为食堂人员卫生干净,勤洗手,勤剪指甲。二净为锅、瓢、勺洗净落锅。三净为各种蔬菜洗净落锅。
3 、对食堂各类食品实现生熟分开放置,不准买变质异味的食品、蔬菜。为了调剂员工的口味,尽量做到蔬菜多样化。
4、炊事员应随时保持食堂场地清洁,每天打扫地面,物品堆放正齐。
5、早晨不按时起床或因工作之外的事延误吃饭时间者,禁止利用上班时间到外私自就餐
6、食堂工作人员应保证按时开饭,并予饭后准时锁门。除食堂除炊事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灶火。
7、 对食堂炊事员要及时进行防火知识教育,食堂必须按规范配备一定数量和灭火器,并对全体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知识教育。
十二、财务管理
1、工地出纳管理
1)、项目部大宗材料、机械、人工由公司统一支付。
2)、工地出纳记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发生额,余额为现金余额,工地出纳无权存有任何票据及借条(应做到账实相符)。每月与公司核对现金结存情况。目员工如有特殊情况向公司借款,写书面申请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到公司办公室。
3)、工地出纳支付小额材料时,需向统计索要报公司财务的入库单(二联),费用报销单后必须附入库单(三联,已给对方联)及发票或收款人收条。
4)、工地出纳支付机械、人工费时,需向统计索要报公司财务的计量单,费用报销单后必须附机械计量单(已给对方联)、合同、发票或收款人收条。如为预付款项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
5)、机械进出场运费由工地统一支付,需向统计索要报公司财务计量单,费用报销单后必须附机械计量单(已给对方联),以免出现重付现象。
6)、工地出纳每月汇总已付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款,与公司财务对账。
7)、工程完工后,所有材料交财务核销后归档。
8)、如出纳调离岗位时,由财务和办公室监督交接,如账实不符,由工资中扣除,超出部分工资部分,按法律规定处理。
把手所有报销单均由经办人、相关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才予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2、工地统计管理
1)、工票(人工、机械)一式三联,一联交财务盖项目部章,二联交提供劳物者,三联存根。出入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交公司财务,三联对方联。
2)、统计在填写人工、机械计量单时,应按单位详细填写施工位置、部位、施工内容、工作起始时间。如有与单项承包项目重复的应注明原因,以备核查。工程所有机械、材料、人工合同及时报到公司财务,如没合同的单据予以退回(临时租用除外)。
3)、工地统计应及时对所有材料出入库,并填写出入库单。已付款材料入库单(二联)交给工地出纳作为付款凭证;未付款的材料入库单每旬交到公司财务做应付账款处理。将材料出库每月下旬报到公司财务,未出库视同工地未使用,月底对账盘点库存并报库存盘点表,做到账实相符。
4)、工地统计应准确无误填写人工、机械计量单,并由统计、工长、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到公司财务。已付款人工、机械(一联)交给工地出纳作为付款凭证;未付款的人工、机械计量单每旬交到公司财务做应付账款处理。统计每月汇总已付及未付人工、机械、材料汇总表,报到财务。
5)、机械场内外运土计量单总车数后应付土条。
6)、每月下旬将本月所有人工、机械、材料存根联与财务对账,核对相符后公司财务收回存档。
7)、建立统计台账,详细记载所发生事项。
8)、如统计调离岗位时由财务和办公室监督交接。
项目部的规章制度精选篇3
1目的
1.1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公司、部门、班组级安全生产会议
3职责
3.1安全主任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4工作程序
4.1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会议
4.1.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公司安全主任召集,安全小组组长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时间为每个季度完后的第一个星期内,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1.2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讨论新法律法规。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4.1.3会议记录由安全主任负责,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主管。安全主任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4.2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安全会议
4.2.1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主持,部门/班组全体员工参加,时间为次月的第一个星期内,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2.2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本部门、班组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公司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4.2.3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安全会议可不做记录。
4.3各专业性安全会议
4.3.1由各主管职能部门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主管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4不定期安全会议
4.4.1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5相关要求
4.5.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5.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5.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5.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5.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单位名称、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全主任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4.5.6安全主任负责安全会议记录、签到、纪要及相关会议的音影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项目部的规章制度精选篇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部的规章制度精选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8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经、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市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八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工程20%以上的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建设项目总金额的0.5%和审减金额的15%收取费用,用于解决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以及用于审计机关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所需的办公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