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篇1)
为积极开展控烟工作,为单位控烟工作做良好表率,确保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创建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树立文明办公的模范形象,特制定局机关控烟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局机关所有的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通道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二条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机关领导同志应作控烟的表率,带头戒烟,营造和创建无烟环境,禁止二手烟对身边同志的伤害。
第三条办公场所,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吸烟,并进行行为干预,室内不设吸烟工具,做到室内、室外(股室所对楼道范围)无烟蒂,无烟雾污染。
第四条设一名控烟监督员,不定期对局属各单位控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每周对各股室控烟工作进行突击检查,将结果会同平时控烟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凡发现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现场罚款50元/次,局领导罚款100元/次,如不能自觉上交罚款,将扣除100元/次或200元/次。
第六条对控烟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股室和个人,局里进行奖励,并在全局进行通报表扬。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保护地带。
第三条 凡进入风景区的国内外旅游者,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居民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区名胜资源、文物、自然生态环境;
(二)实施风景区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卫生防疫监察管理;
(六)保护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风景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及集体土地、山林利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区规划。
保护地带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风景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报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风景区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对风景区内的寺庙、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拆迁、损毁、破坏等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及时修缮。
第九条 对风景区的古树、名木、奇峰、异石、地热水、名泉和冰川遗迹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应当建立档案,悬挂标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风景区的水体,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 加强风景区林木的保护,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止病虫害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区内国有林木的抚育、更新性采伐,管委会必须预先提出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禁止采伐名木古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三条 风景区应当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为野生动物创造必要的栖息、繁殖条件。禁止猎捕和伤害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应当加强防火管理工作。管委会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防火、灭火的组织领导;凡在风景区内和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均为联防单位,应当签订联防协议;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一切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灭火器,进入风景区的人员,禁止在规定的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篝火、野炊、烧荒、烧纸;禁止损坏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风景区内的建筑物布局、设计,均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风景区内从事以上两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及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对原有企业及工程设施应当进行清理整顿,凡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迁。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 保护地带内要保护好地貌、山体、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
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保护地带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权属不变。管委会根据规划对保护地带提出环境要求,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千山东路倪家台至千山正门段公路两侧,鞍会公路上石桥至庙宇岭段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
风景区的游览票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进入各游览区的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的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进入风景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文明经营。
禁止倒卖风景区各类门票(证)。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卫生防疫监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妥善处理污水、垃圾,保持整洁优美的游览环境。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的安全管理。游览区的险要部位,都应当设置安全设施。未设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暂时封闭。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险峰峭壁应当设警牌,保障游人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经常进行治安巡逻检查,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安全设施、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不准私自在景物上刻划、涂写;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食品、包装物;不准乱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区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管委会不再处罚。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火灾、人身伤亡、景物损毁及其他事故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篇3)
一、控烟规章制度
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控烟工作,保证控烟制度的落实,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本校范围内的一切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3、学校醒目处设立禁烟标志,走廊、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体育馆、等一切公共场所均张贴禁烟标志,教师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等不设烟具。
4、设立控烟志愿者,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对外来人员,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进行劝阻和提醒。
5、学校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让学生力所能及地规劝自己家长戒烟、禁烟,积极参与社区的控烟活动。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组学生及教职工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和教师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二、控烟奖惩办法
1、不遵守学校控烟制度的教职工,不能参加学校各级各类优秀评选,不能参加职称晋级评审。
2、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每次扣绩效奖(基础奖)50元,直至扣完为止,并通报批评。
3、学校各处室、备课组、年级组内若有人员违反规定吸烟者,应接受教育与处理,处室、年级组当年度不能评为文明组室。
4、对来访人员,每一位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劝阻其在学校吸烟,制止不文明行为。对来访人员,听之任之,不加劝阻,致使其在禁烟区吸烟,相关人员将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5、吸烟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控烟监督、执行部门
1、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监督。
2、学校卫生室加强控烟工作宣传和健康教育。
3、控烟志愿者和工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检查及其考核。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篇4)
为了打造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控烟知识和控烟参与意识,万庾镇政府特制定控烟工作制度:
一、在控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控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机关职工一律不得在办公室内、公共场所等非吸烟区吸烟。
三、在单位内张贴醒目标识和指引。
四、单位内不能刊登、张贴、播放、散发烟草广告;在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五、定期开展控烟知识讲座,利用宣传栏、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六、全体职工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七、全体职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知识,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
八、对在单位内非吸烟区吸烟的人,全体职工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九、建立控烟督察机制,并将控烟信息、督察结果及时公示。
十、将控烟目标作为年度考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篇5)
1、目的
为营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保障公司生产运作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转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全体职员工及相关供应商、施工人员等。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规划吸烟区的设置、制定辅助设施及安全文明管制措施等;
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员工吸烟的督导和约束;
3.3保安负责对供应商、施工人员进公司厂区有关控烟的传达和管制;
3.4各吸烟区由行政部负责清扫日常卫生。
4、吸烟区分布
4.1 楼顶
4.2宿舍一楼
4.3餐厅旁
4.4 说明:目前暂定3个吸烟区,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吸烟区管理规定
5.1公司内除指定吸烟区外,其它场所严禁吸烟;
5.2所有人员必须配合、服从安全文明管制,吸烟必须在吸烟区,烟头熄灭后集中丢放在烟灰桶内,保持安全卫生;
5.3所有吸烟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吸烟区内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乱弹烟灰等;
5.4严禁在吸烟区逗留闲聊,非吸烟人员严禁逗留吸烟区,单次吸烟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超出时间按离岗处理;
5.5任何人员不得破坏、拆除吸烟区的各项标志及设施;
5.6所有员工均有义务监督举报吸烟人员的违规行为。
6、吸烟区开放时间
白班员工:
夜班员工: 外来人员时间:白天按照员工时间执行,夜间严禁外来人员出入,严禁吸烟。
7、安全文明管制
7.1根据上述要求,如有发现职员工违反以上规定将给予警告处分;
7.2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3如有损坏吸烟区的设施者,需按价赔偿;
7.4外来供应商、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给予直接经济处罚,罚金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
7.5其它未明事项,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分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