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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时间: 小龙 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汇报5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汇报(篇1)

“请示”是一种上行文,早期的请示和报告是混用的,因此,现在还有人错误使用“请示报告”。

一、请示的结构与写法

请示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署时几部分。

(一)标题:请示标题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发文机关有时可以省略。

(二)正文:请示的正文包括请示原由、请示事项、请示要求三部分。

1.原由。请示的原由是请示事项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据,要写在正文的开头,先把原由讲清楚,然后再写请示的事项和要求,这样才能顺理成章,有说服力。

2.事项。指请示上级机关批准、帮助、解答的具体事项。一般包括方针、政策、办法、措施、主张、看法等。请示的事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因此,事项要写得具体、明白。

3.结尾。请示的结尾一般有如下写法:“以上,请批复”,“以上当否,请指示”,“以上请示,请审批”,等等,这些虽然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它是请示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不能遗漏,更不能含糊其辞。

二、请示的写作原则

(一) 一文一事

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一些单位向上级机关请示,经常把好几个问题写在一起,认为只要能解决一个问题就行了,结果一个也不解决不了,因为“一文多事”牵涉的单位多了,涉及的政策也多,任何一个上级机关都很难答复,几个单位同时答复更不可能。

(二)不多头请示

一份请示,只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同时主送两个以上机关,更不能分头送给多个领导。如有需要,有关的单位可用抄送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一些单位以为多头分送保险,搞“广种薄收”,结果常常是谁都有关系,但谁都不管,失时误事。

(三)不越级请示

请示与其他公文一样,一般不越级请示,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机关。

(四)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发下级机关,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未批复的事项。

范例:

关于召开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的请示

__区委:

根据《政协章程》关于如开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有关规定,经政协组研究,区政协九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拟于二○○二年一月底召开,现将会议如开的上体方案呈上,请批复。

中共__区政协党组

__年×月×日

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汇报(篇2)

为加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决策效能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范围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和本局重要会议决策,以及局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

3、总结材料、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和主要工作目标落实;

4、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划拨、出租、出借、出售、变价、报废、报损;

5、单位内设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干部职工的奖惩决定、年度增人计划及人员工资的核定和调整;

6、单位发生的火灾、车祸、工伤等安全责任事故;

7、出现的集体上访、越级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因素;

8、请假、休假一天以上;

9、组织人员集体外出培训、学习、考察调研等;

10、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严格按照局领导分工和职能范围进行;全体干部要认真执行,确保全局政令畅通。

2、重要事项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统一报送,由局领导报分管县领导,并根据县领导批示落实办理。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直接向局长或县领导请示报告。

3、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要做到各司其职;凡属于局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集体讨沦决定;经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反馈。

4、要严格组织纪律,对重要事项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汇报(篇3)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结合质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书面向上级请示报告;

(一)发生突发性重大问题以及处理的措施和结果(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请示报告);

(二)党政领导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情况;

(四)党政领导参加的集资建房;

(五)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股级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七)省、州质监局党组和吉首市委对我局质监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投资项目;

(八)党的建设情况;

(九)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批办件的办理情况;

(十)上级规定应书面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先口头向上级请示汇报:

(一)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辖区出差,开会或参观学习;

(二)人员接收;

(三)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参观学习;

(四)上级组织部门领导来我局指导工作;

(五)上级规定应当口头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汇报,应当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向上级请示汇报。

第五条 凡属于应向上级请示的,应当事先提前向上级请示,并按照上级的指示执行。

第六条 凡属于应向上级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口头请示报告和上级的相应指示,按分工范围分别由办公室记录存档。

第八条 局直属管理的技术监督检测所的请示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汇报(篇4)

查处大案要案对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进一步蔓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强调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因此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我们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必要的工作。要想深入反腐败、防止腐改,最终达到党员和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明,必须彻底完善反腐败即查办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抛开党委反腐败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反腐败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指导和支持。为了确保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高检院“高检发(1991)42号”文和“(95)17号”文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我院以反贪局为主,反渎局、调研室协助对全县20__年至20__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20__年至20__年查办职务犯罪党内请示报告基本情况

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3人。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的副科级1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5.2%;需要向同级党委报告的科员级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7.4%。对上述请示,同级党委均同意立案。

二、需要进行党内请示报告的案件范围如何界定

纵观近三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不属于大案要案范畴。因此我院根据自身实际,对自侦案件的党内请示报告范围进行了界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科员级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

三、要案请示报告制度的实际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级组织、任何党政机关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我院对请示汇报制度制定如下要求:

1、规范请示汇报内容。汇报应说明简要案情、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情况、汇报人、被汇报人、汇报时间、地点、结果。

2、应双向汇报。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备案。

3、请示协调解决。同级党委对请示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上报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请示,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答复或协调解决。

四、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出现的新情况和相关完善建议

(一)出现的新情况及原因:

1、将党委对查案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既然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无须向党委请示报告,甚至可能认为查处要案向党委报告请示不利于查案中保密管理的需要。

2、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有些办案人员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让党委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初查。

3、擅自扩大要案范围,有的认为只要是科级以上干部渉嫌职务犯罪案件均须按本通知请示报告党委。

4、对要案初查及侦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须采取的具体办案措施,事无巨细均请示报告党委。

5、在案件初查及侦查过程中,当党委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处理草率,原则性不强,灵活性不够。

(二)针对以上列举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提高认识,增强在查处要案中服从党委领导的自觉性。虽然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检察独立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司法体制。

2、正确理解和执行通知精神,严格把握分寸。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组织上和对主要案件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检察业务的领导。所以在具体执行通知的过程中,要注意适时适度,切记不负责任、事无巨细均请示党委讨论决定,给党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如何加强党对查案工作的领导,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进一步将该通知精神制度化、规范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应加大调研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完善提高。

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汇报(篇5)

市人民政府:

今年4月7日,__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x字〔__〕8号),同意建立旅游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其部分资金来源于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分配,并将此分配比列从原来的5%调高到10%。对此,我委认为该措施无疑有利于筹集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但当初决定征收旅业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目的,主要是筹集地铁资金,现要提高旅游专项资金往交通建设附加费中的分配比例,必然减少地资金的来源。地铁工程建设年度投资高达30亿元,筹资任务十分艰巨,而今年地铁资金缺口更大,需开拓更多的资金来源。因此,任何减少筹集地铁资金的做法都会异致工期拖长和投资增大,不利于工程建设。 ……

鉴此,我委建议在地铁建设期内,暂缓调高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的分配比例,仍执行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占5%的分配比例不变。

专此请示,请批复。

__市计委

__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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