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控烟的管理制度
吸烟有危害,不仅仅危害人体健康,还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任何有组织生物体只要还有生命迹象就必须要呼吸,呼出体内的二氧化碳,吸入空气中的氧气,进行新陈代谢,以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因此,实施控烟具有必要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禁烟控烟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
禁烟控烟的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干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乡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乡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健康促进领导小组,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乡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禁烟控烟的管理制度(篇2)
一、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厂、部门的防火防爆管理。
三、管理
1.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号码119。
1.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办理动火手续。
1.3全厂实行禁烟。
1.4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1.5工艺装置上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修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1.6放空管的出口处应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放空管最低处应碰接惰性气体(蒸汽)管接头。放空管高出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
1.7输送易燃物料时,控制适当的流速,避免产生静电。
1.8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
1.9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等化学品库区、罐区,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10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挥发液体擦洗设备和衣服等。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容器内,由环保部门定期清除。
1.11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内。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清等易燃、可燃液体。
1.12易燃易爆场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15严禁在防爆区内拍照和使用手机。
禁烟控烟的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禁烟控烟的管理制度(篇4)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校园文明水平,根据教育局及学区的禁烟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做好学校禁烟宣传,教育引导全体师生珍爱健康、拒绝烟草。
二、学校室内外完全禁烟。教职工和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教师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张贴明显禁烟标识。校内任何地方俱不设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向来客敬烟。
四、建立禁烟督查制度。学校值日领导为当日禁烟责任人,发现有教职工违规,第一次吸烟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以上(含三次)每次扣款20元。
五、学校门卫人员配合学校对准备进入校园的吸烟者进行劝阻,不听劝告者劝其离开,禁止其入内。
六、对于本校师生及来访人员吸烟现象,每位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上前阻止,制止其不文明行为,并及时向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七、学校各部门要齐抓禁烟工作。要充分利用学校网络、健康教育课、团队活动、主题班会、板报、广播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八、学校相关科室禁烟职责分工如下:政教处负责学生禁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及具体禁烟工作,后勤处负责禁烟标志牌的安装,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和门卫室的禁烟工作,并适时组织进行禁烟知识讲座。
禁烟控烟的管理制度(篇5)
第一条 本规定明确了厂区内禁烟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规定禁烟区禁止吸烟的管理。
第二条 禁烟区域
本公司围墙内全部区域(除办公楼外)。
第三条 具体规定
1、本公司全体员工及一切外来人员一律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
2、本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不得离岗到厂区外吸烟。
3、本公司员工如发现在禁烟区内违章吸烟者,应立即制止并上报。
4、在禁烟区内发现烟蒂,应由区域所在部门负责查清责任者,查不清责任者的,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条 处罚办法
1、本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违章吸烟,第一次被查获者罚款200元,第二次备查者罚款400元,第三次被查者提前解除合同。
2、外来人员违章吸烟被查获一次罚款200元。
3、对违章吸烟知情不报者,罚款50元。
4、对举报违章吸烟者,经核实给予被罚款人金额的总数50%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