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细则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务员体检细则内容记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公务员体检细则(篇1)
1、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2、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体重45kg(含45kg)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体重40kg(含40kg)以上,为合格。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3、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mmHg的,血压合格。
附录A 公务员录用体检常规检查项目
一、临床物理检查:
一般健康检查:含
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
2.内科检查:病史搜集、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检查。
3.外科检查:病史搜集、甲状腺、乳腺、浅表淋巴结、皮肤、脊柱及四肢关节、头颅、
男性外生殖器检查、肛门直肠检查(含肛诊检查)等。(相关特殊职位加查文身)
4.眼科检查:视功能检查(含视力、色觉)、眼睑、结膜、泪器、眼肌、角膜、巩膜、
瞳孔等(含小瞳孔眼底检查)等。
5.耳鼻喉科检查:耳语试验、耳(外耳、鼓膜)、鼻(外鼻、鼻腔)、口咽部、喉部等(含
间接喉镜检查)等。(相关特殊职位加查嗅觉)
6.口腔科检查:唇腭舌、腮腺、口腔粘膜、颞下颌关节等。
二、妇科检查:
1.病史搜集:含月经史、婚育史等。
2.内诊:对已婚者做双合诊检查,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阴道分泌物性状等。
3.肛诊:对未婚者做肛腹诊检查,外阴、宫体、附件等。
三、心电图检查:电脑多导联心电图
四、腹部B超检查:含肝、胆、胰、脾、双肾
五、胸部X线检查:胸正位片
六、化验项目:
1.血常规(全血细胞分析):
2.尿常规及尿沉渣(离心镜检):
3.血生化:
3.1空腹血糖(FPG)。
3.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3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4尿素(BU)。
3.5肌酐(CR)。
4.血免疫:
4.1梅毒螺旋体血细胞凝集试验(TPHA):
4.2艾滋病毒抗体检测(抗HIV)。
注:
1. 以上项目适应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对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应根
据体检特殊标准具体职位要求,适当增加检查内容,如嗅觉检查、文身检查,等等。
2. 以上项目为常规检查,如需进一步检查确定诊断的,其费用另收。
3. 如各医院在检查方法、试剂等方面存在不同,可按实际发生情况收费,但检查项目必须统一。
4. 血常规(全血细胞分析)、尿常规及尿沉渣及空腹血糖(FPG)的参考值范围应全国统一,特别是血常规(全血细胞分析)、尿常规及尿沉渣的参考值范围应执行卫计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其他检验项目的参考值范围因使用的试剂不同、检测方法等不同,各医疗机构可执行自己的参考值范围。
公务员体检细则(篇2)
1 到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2 网上下载《公务员录入体检表》,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加盖公章,体检时应如实填写个人疾病史,并主动告知体检医师。
3 检测项目有:听力,耳鼻喉,B超,视力,血液,口腔,身高体重,血压,身体基本检查,尿液,内科,心电图,胸透十余项,体检没问题的回去,有问题的留下
4 被检者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注意】1 体检前三天内,保持正常饮食,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2 体检当天需进行抽血,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公务员体检细则(篇3)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