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并帮助新员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工作流程。如何写出优秀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障校园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促进学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第三条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第四条网络安全管理的总体方针是以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为指导,预防为主、综合防范。
第五条网络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学校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安保法制处、学生处、后勤基建处、计划财务校产处、招生就业处、督导室、继续教育部、工会、团委、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和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安保法制处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网络安全的工作部署,组织研究制定学校网络安全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2.统筹协调学校网络安全重大问题及校内外网络安全相关事务,组织实施学校网络安全工作。
3.对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检查。
第七条办公室是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负责网络内容与。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学校网络发布的信息和有关意识形态、网络舆情等网络内容进行监督和处置。
2.协同安保法制处、宣传统战办、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团委等部门对师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相关法制教育。
第八条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处置重大敏感时期、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负责处理涉密级信息网络泄密类事件,指导校属各单位做好网络涉密工作。
第九条安保法制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安全稳定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利用校园网络进行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建设维护、技术支撑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2.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做好用户信息的&39;管理,保障校园网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安全与数据安全。
3.负责对各处室、系部的网络安全技术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督促、检查、技术支持与服务。
4.履行其他有关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各处室、系部(以下统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网站、新媒体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意识形态、网络舆情的监管与处置;负责审核和管理本单位上传的各类网络信息。各单位须指定一名相对稳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做好与党委宣传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的联络工作;相关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报备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校园内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管理者均应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对本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和有关意识形态、网络舆情等网络内容进行监督和处置。
3.负责本部门网站相关栏目的新闻、图片、资源的审核及上传工作。
4.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5.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6.采取数据分类、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网站或信息系统原则上要求分别建在学校网站群和校园网服务器上。有特殊原因需使用独立服务器的须报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审批、备案,要求取得原始代码,掌握最高管理权限,并实行有效控制。以学校或学校内设机构名义在校外创建的网站和新媒体平台,须报办公室审批、宣传统战办公室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并接受常规检查和年审。
第十四条学校各网站在上线前,网站主办单位须开展安全自查工作,提供安全自查报告,并填写《网站及信息系统情况记录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宣传统战办公室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加强对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并对网站的形式、内容、信息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网站原则上使用学校统一的域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校园网上申请校外域名用于对外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已获批准的,需到工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网站未经宣传统战办公室批准不得开设聊天室、论坛等栏目;需要开设留言板功能模块的必须设置审核功能。
第十七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网站或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未通过的须进行安全整改,直至通过检测,网站或信息系统方可上线运行。
第四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各单位须定期对本单位的网站及信息系统开展安全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填写《网站及信息系统巡检记录表》。对校外开放的网站或信息系统,要求每周巡检一次,对校内开放的网站或信息系统,要求每月巡检一次。
第十九条各单位须定期对网站及信息系统进行漏洞修补,包括主机系统漏洞、WEB应用漏洞、中间件漏洞、数据库漏洞等。
第二十条学校将定期对全校的网站及信息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的网站或信息系统,视其漏洞级别暂停其访问,同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要求提供整改报告并提交宣传统战办公室、安保法制处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经安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该网站或信息系统的正常访问。
第二十一条特殊时期,各单位须加强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安排专人值守,加强安全巡检,做好安全整改。
第二十二条校园网上网采用实名制。用户在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等手续时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于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定期对上网账号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校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须接入学校网络,由相关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网络接入申请,获得批准后报、安保法制处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并对其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设备及系统在接入学校网络前须接受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的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接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各单位的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
第二十五条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应当定期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的工作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第二十八条对于学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信息审核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各信息系统原则上应使用学校二级域名。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注册互联网域名及通过校外服务器发布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不定期对各单位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的,视其情况限期整改或终止网络接入。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文件要求,对学校所有信息系统进行等级评定和安全保护。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信息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和保密法规,杜绝发布涉密信息。涉密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有关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各单位信息系统的管理账号和密码要严格保密,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或存在其他风险,应立即上报安保法制处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并及时处理解决。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信息系统涉及的程序编码应符合安全规范,并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部署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洞、病毒、木马程序的,应及时处理解决并报告教育信息技术中心。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信息系统必须建立数据备份制度、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效的监控与防范机制,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遭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恢复服务。
第六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各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网站及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演练。党委宣传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统筹协调各单位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三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当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信息与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的监测。
2.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报告和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涉事单位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启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
第四十条学校有关单位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时,发现网络或信息系统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隐患。
第四十一条因违规违法或管理不力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2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特制定此制度。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主机房工作重地未经许可不能进入。
六、没有指定管理人员的明确准许,电子数据处理中心使用的任何介质、文件材料或各种被保护口都不得带出计算机房。磁铁、私人的电动或电子设备、文件复印机、食品及饮料、香烟和吸烟用具等物品严禁带入计算机房。
七、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工作,消防器材随时处于可用状态方便取用。电线和电器设置保持干燥,防止漏电和短路。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和检查水电。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3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计算机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服务器及各个终端正常使用。使网络资源充分安全共享,为业务经营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办公局域网络和业务局域网络。
第三条职责。
(1)信息部。
①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的技术支持。
②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网络系统数据的安全备份。
③其他岗位协助系统管理岗进行公司网络的安全管理。
(2)各部门。
①负责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
②负责各自部门数据的安全备份。
③负责及时通知信息部有关计算机病毒发生情况及其他安全隐患情况。
第四条系统管理岗工作程序。
(1)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
(2)网络安全信息的追踪,黑客、病毒的日常防护工作。
①每天至少一次上网浏览相关网站,下载最新病毒代码。
②跟踪最新防病毒信息及其防杀方法,将其及时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络上。
③及时跟踪防火墙的软硬件升级信息。
(3)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①及时升级本公司网络的最新病毒代码。
②实时对各个工作终端进行病毒监测。
③及时将染病毒的工作终端逐一脱离网络。
④对染毒终端逐一进行全面查杀毒。
⑤及时对防火墙软、硬件进行升级。
⑥建立日常病毒记录日志,记录病毒代码。
(4)监督、检查、落实公司本部业务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
(5)协助本部相关部门进行重要数据的定期备份。
(6)业务、办公网数据的交换和相关数据输入、输出的管理。
第五条相关文件有《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办法》和《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第六条在《病毒记录日志》上做好记录。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4
为加强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偶发性事件、网络病毒等造成系统故障,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是公司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司专人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
二、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网络系统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二是网络硬件设备及机房的安全运行,三是网络病毒的防治管理,四是上网信息的安全。
(一)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网络系统中存贮的各种数据信息,是生产和管理所必须的重要数据,数据资源的破坏将严重影响生产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数据资源安全保护的主要手段是数据备份,规定如下:
1、办公室要做到数据必须每周一备份。
2、财务部要做到数据必须每日一备份
3、一般用机部门要做到数据必须每周一备份。
4、系统软件和各种应用软件要采用光盘及时备份。
5、数据备份时必须登记以备检查,数据备份必须正确、可靠。
6、严格网络用户权限及用户名口令管理。
(二)硬件设备及机房的安全运行
1、硬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保证电压及频率质量,一般应同时配有不间断供电电源,避免因市电不稳定造成硬件设备损坏。
2、安装有保护接地线,必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技术要求(接地电阻≤2ω,零地电压≤2v),避免因接地安装不良损坏设备。
3、设备的检修或维护、操作必须严格按要求办理,杜绝因人为因素破坏硬件设备。
4、网络机房必须有防盗及防火措施。
5、保证网络运行环境的清洁,避免因集灰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三)网络病毒的防治
1、各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上网电脑必须保证每台电脑要安装防病毒软件。
2、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及清理。
3、所有u盘须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能上机使用。
4、严格控制外来u盘的使用,各部门使用外来u盘须经检验认可,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加强上网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网上玩游戏,看于工作无关的网站,下载歌曲图片游戏等软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上网信息及安全
1、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对网信息检查,发现有关泄漏企业机密及不健康信息要及时删除,并记录,随时上报主管领导。
2、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发生窃密、泄密事件。外来人员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让外来人员使用我公司的网络系统作任何用途。
3、要加强对各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公司计算机安全负责人分析并指导有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及行政处理。
三、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联结在公司网络上的所有用户,严禁在同过其它入口上因太网或公司外单位网络.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5
本院提供网络基础平台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由信息科负责计算机联网和网络管理工作。为保证本院网络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信息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制定并发布本制度。
一、所有网络设备安装、维护等操作由信息科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维修。
二、所有本院内计算机网络部分的扩展必须经过信息科实施或批准实施,未经许可任何科室不得私自连接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接入网络。
三、各科室的联网工作必须事先报经信息科,由信息科做网络实施方案。
四、接入本院局域网的客户端计算机的网络配置由信息科部署的服务器统一管理分配,包括:用户计算机的IP地址、网关、DNS和WINS服务器地址等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网络配置。
五、本院员工具有信息保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泄漏本院机密、技术资料和其它保密资料。
六、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网络和互联网上发布有损本院形象和职工声誉的信息。
七、各科室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各种数据资料的录入、修改、备份和数据_,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八、为了避免或减少计算机病毒对系统、数据造成的影响,接入本院局域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2.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病毒安全防治措施,如金山卫士、金山毒霸等软件。
3.定期及时更新和用更新后的新版本杀毒软件检测、清除计算机中的病毒。
九、本院的互联网连接只允许工作、学习使用,员工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企业的法律和规程,严禁传播淫秽、反动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单位有权撤消违法犯纪者互联网的使用。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内容:
1.不能利用邮件服务作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分发给任何未经允许接收信件的.人。
2.任何人不得在网上制作、查阅和传播宣扬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
3.不得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等信息资料。
4.不得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国家安全的资料。
5.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
十、严禁外来人员对计算机数据和文件进行拷贝或抄写以免泄漏本院机密,对本院办公系统或其它公司内部平台帐号不得相互知晓,每个人必须保证自己帐号的唯一登陆性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数据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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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计算机网络,属我校重要设施。现已基本实现校园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互联网(internet)相连。其服务对象为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为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保证校园网的安全运行,使其更好地为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网的安全运行。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伤风败俗的信息。
三、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配合学校的监督检查学校有权对校园网内的所有用户进行运行监督,并不定期检查所有用户的使用状况。
四、学校负责对学校主干网和网络资源进行管理;
五、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接入校园网。未经学校许可,擅自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学校有权不予提供连接。
六、学校负责并及时检查和监控校园网,由专人负责检查上网信息,阻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七、学校上网信息由学校组织审查,并指定专人录入和制作,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
八、校园网用户在网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及时处理,以防造成更大的影响。
九、学校设专(兼)职网络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十、网络客户端设专人负责维护;网络终端用户应遵守网络使用公德,不得随意更改网络配置,由于非法使用网络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十一、任何人都有爱护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责任和义务,禁止任何破坏网络设备的行为;未经学校的批准,不得更换、修理网络设备;由于客户端不正当使用网络及其资源所造成的设备破坏,由客户端维护人和使用人根据破坏程度予以赔偿。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
十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对其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讯;私设或非法使用他人ip地址参与网络活动。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浏览、篡改、删除、复制信息资料。
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私自架设和连接。
8、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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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我司网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四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网络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6.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六条网络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度;
2.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3.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7.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
8.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九条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公司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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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国家也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从监管主体、监管标准、监管法律制度到监管的环境都有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对于网上第三方平台食品订餐的监督管理体系却处于空白状态。这主要是因为网上第三方平台是新兴的一种订餐外送方式,消费者通过手机客户端或者电脑网站选择第三方平台的入驻店家,向第三方平台发送订餐信息,并将价款打入第三方平台账户,第三方平台通知在其平台上的入驻店家并给予价款,店家最终向消费者提供外卖服务的行为。网上订餐近年来在大学生和白领中十分盛行,现今也发展出了许多网络订餐平台。但是,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订餐,而无法掌握实体店铺的信息,对于所购买的食品,消费者无法得知其卫生状况。食品的卫生状况只能通过店家的自身的约束性来保障,这无疑是极其危险的。食品产业是影响人体健康最重要的产业,对于其的约束应当较一般产业更加严苛,对于这样一个新兴的食品行业,监管体系必须尽快建立起来。
2我国网上订餐食品监管现状
2.1我国食品监管现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我国食品监督管理机构主要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这致力于改善之前分段监管存在的没有一个统筹的监管机构的问题。但是,新修订的法条中也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法条中规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表述含混不清,并没有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部门。而且在监管系统中依然存在推卸责任,权责不清的情况。分段管理存在的弊端依旧没有完全消除。
权责不明容易导致监管盲区。而依据新修订的法条,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统筹协管,然而法条也没有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责任。而且,新的食品安全法刚刚出台,各部门都没有相应的实施规则,仍处于分段管理的状态。各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使无证无照取缔成了一个监管盲区。
2.2网上订餐食品监管现状
传统食品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在网上订餐中依然存在,甚至更加容易发生。例如上述无证无照食品店、小餐饮店便存在于第三平台入驻店家中。而且,由于消费者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店家订餐,无法直接接触到店家,因此,也就不会去查证店家的证件信息。在笔者所做的科研调查中,关注网上入驻店家食品卫生状况的只有48.9%,不到一半。而在这不到一半的关注食品卫生的消费者当中,关注网上餐厅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证的只有20.85%。因此,网络订餐平台入驻店家更容易在证件上造假或无证经营。但是,网上订餐平台的监管却更加复杂,艰难。
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管理的是工商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笔者电话访问,网上订餐平台监管问题没有一个行政单位管理。武汉市食药局认为网上订餐评的监督管理属于工商局管理范围,其本身的管理范围只在查处实体店铺中的营业执照缺失和卫生问题,只有消费者提供准确到门牌号码的店铺地址方能进行监管。然而对于网上订餐平台入驻店铺很多地址模糊不清甚至缺失,消费者根本无法提供准确地址。而武汉市工商局则声称关于食品问题应当咨询商务部的饮食服务管理处,而饮食服务管理处则表明自己只管理店家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等不合法行为,食品卫生问题不属于其监管职责。由此可以看出,网络平台监管处于缺位状态,属于监管盲区。
3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
3.1新食品安全法增强对网上订餐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上订餐平台监管责任主体。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着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问题及其违法情况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新法中其他部分也有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监管食品安全重要部门。
新《食品安全法》不仅规定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而且对网络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也作了规定。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骗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服务的商户,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只要能提供商户的真实信息,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避风港”原则,第三方平台所担负的监管责任实际上是比较轻的,因此可能对商户的审查也不是很严格。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新突破,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
3.2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3.2.1外国监管制度借鉴
欧盟的管理体系由政府或组织间的纵向和横向管理监控体系构成:其中纵向的是指由欧盟委员会成立食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各个专业管理委员会;横向的管理体系是指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的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如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兽医常务委员会等。这两个体系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影响。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多个政府部门和其他民间机构组成,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联邦、州、地方三级监管网络。三级监管机构的许多部门都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人员,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管理系统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了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美欧等西方国家食品安全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不仅在取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其监管体系也十分完善,纵向监管体制和横向监管体制也很完备。
3.2.2我国网络订餐食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横向法律体系尚需完善,除食品安全法外,其他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以部门职责分工为基础制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具有“国家职能部门化,部门权力法制化,法律规定非协调化”的特征,这会导致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个部门对于一种违法问题有不同的处罚,或者说,各个部门对于一种违法问题都不进行处罚。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与协调。例如,在对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管理时,各个部门依据自己部门的法律规章,都认为网上订餐平台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自己监管范畴,对网上订餐平台的核准审查也不由自己管理。这一部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新兴事物调整的缺失,也有一部分原因在于各个部门之间管理割裂,对法律的执行以部门为分界,造成的缺位。
我国纵向监管体制也存在问题。首先,中央与地方联系较少,各个地方对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其次,各个地方对于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和速度亦不相同,新食品安全法于十月一日正式施行,然而,到十一月为止,尚未得到地方的施行,地方也无相应的配套法规。笔者所在W市对于新法尚未执行,对于网络订餐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无配套解决措施。
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部门效率问题。首先,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现象存在,权责混同不清。其次,各个地方对法律执行效率低,无法第一时间执行相应法规。最后,食品监管对于消费者救济低,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处罚措施主要是对商家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对于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救济较少。
3.2.3我国网上订餐监管制度完善
第一,我国应当建立起横向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加强各个单行法规之间的联系和各个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一个各个相关部门相互合作的平台,例如,杭州市建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对美团、淘点点等外卖网站进行整治、处罚。其他地区政府也可建立相类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各个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府部门联结起来,共同合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也应当建立纵向的监管制度,形成中央―地方两级监管体制,各地方应当与中央保持密切联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主体数据库,将网络平台中入驻店家的身份信息都保存入库并与其于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开具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一一对应。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当积极实施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新法的执行效率,避免监管缺位现象。
第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网络平台和入驻店家同时进行监管,目前而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仅仅对入驻店家进行线下监管,而没有对其在网上平台经营业务进行整治。在对线上业务的监管完全依赖无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行业自律。同时,食药局应当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监管,对其准入条件进行核实。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9
1、目的
维护公司计算机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服务器及各个终端正常使用。使网络资源充分安全共享,为业务经营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办公局域网络,业务局域网络、国大药房、国瑞药业、国药物流的网络。
3、职责
3.1 信息部
3.1.1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的技术支持。
3.1.2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网络系统数据的安全备份。
3.1.3其它岗位协助系统管理岗进行公司网络的安全管理。
3.2 各部门
3.2.1负责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
3.2.2负责各自部门数据的安全备份。
3.2.3负责及时通知信息部有关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病毒发生情况及其它安全隐患情况。
4、工作程序
4.1 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
4.2 网络安全信息的追踪,黑客、病毒的日常防护工作。
4.2.1 每天至少一次上网浏览相关网站,下载最新病毒代码
4.2.2 跟踪最新防病毒信息及其防杀方法,将其及时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络上。
4.2.3及时跟踪防火墙的软硬件升级信息。
4.3 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网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4.3.1 及时升级本公司网络的最新病毒代码。
4.3.2 实时对各个工作终端进行病毒监测。
4.3.3 及时将染病毒的工作终端逐一脱离网络。
4.3.4 对染毒终端逐一进行全面查杀毒。
4.3.5 及时对防火墙软硬件进行升级。
4.3.6 建立日常病毒记录日志,记录病毒代码。(参见《病毒记录日志》)
4.4 监督、检查、落实公司本部业务、国大药房、国瑞药业、国药物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
4.5 协助本部相关部门进行重要数据的定期备份。
4.6 业务、办公网数据的交换和相关数据输入输出的管理。
5、相关文件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办法》
《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6、记录
《病毒记录日志》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10
一、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学校网络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网络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俗文化的信息。
四、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不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许散布计算机病毒,不许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等。
五、学校应设立网络安全员,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六、网络中心应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
七、网络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用户进行审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禁上网。
八、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九、网络中心和用户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个人,将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上报学校等处理。
十、安装正版杀毒软件、防火墙,按时更新杀毒软件、防火墙,定期杀毒,防范非法用户入侵,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