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
制度明确了相关人员不得做的事情,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好的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是怎样的?这里给大家提供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供大家参考。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1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2
一、学生营养餐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运输车辆做到专人专用运输食品,严禁装运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质;避免食品与非食品,与易于吸附气味的食品和有特别气味的食品同时运输。
三、食品车辆保持清洁卫生,坚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保证送餐车状况良好,选择最佳路线,合理运行,缩短运输时间。
五、运输直接入口食品的车辆密闭防尘,运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洁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洁的保温箱盛装。
六、装卸押运食品,从业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运输工作。装卸运输食品过程中,不得品尝食品,不得脚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讲究职业道德。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3
1、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隐患整改制度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5、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6、运输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7、厂内运输系统安全控制点管理制度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8、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10、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11、防火制度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1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制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3、机动车安全检验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14、冬季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15、试车安全规定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16、百万公里安全竞赛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4
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车辆年检。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公司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5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证运输经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为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科长为安全管理工作第二责任人,负责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领导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按“一岗双责”要求,对本部门许可事项和安全管理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各部门员工对本人主办的工作负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安全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岗位对保证运输安全负责。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1、对公司运输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审定运输安全计划,有重点地解决重大隐患。
3、每月最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安全会议,分析运输安全形势,不断完善运输安全措施。
4、及时研究解决运输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5、检查指导运输安全工作。
6、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对运输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奖励与处分。
第五条安全科长的职责:
1、安全科长是总经理在运输安全工作中的助手,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政策、法令、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制订、修改运输安全工作计划、措施。
4、负责组织各种运输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有权限期整改。
5、负责组织运输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
6、参加各种运输经营会议,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要求。
7、参加运输车辆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处理、索赔。
8、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运输安全形势分析会,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安全员职责: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制订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竞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资料;
3、处理运输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和结案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4、负责事故登记、里程统计、安全奖罚等安全业务,做好营运证、养路费、牌照税的经办工作;
5、办理公司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运输安全组织管理事项。
第七条驾驶员的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努力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7、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6
1、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7、运输任务完成后,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8、在运输中,因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7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39;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1)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3)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4)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8
1、严格执行《民用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9
1、调度员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时,要验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接货。
2、调度员按商品要求、规格、数量填写运输派车单交运输员。
3、运输员领取任务后,需认真核对各种运输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检验证等。问明情况,办理提货。
4、提货
(1)运输员提货时,首先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然后对施封代、苫盖、铅封进行认真检查;确信无误后,由运输员集体拆箱并对商品进行检验。
(2)提取零担商品时需严格检查包装质量。对开裂、破损包装内的商品要逐件点验。
(3)提取特殊贵重商品要逐个进行检验;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无异响和破损痕迹。
(4)提货时做好与货运员现场交接和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5)对包装异常等情况,要做出标记,单独堆放。
(6)在提货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水渍、油渍等问题要分清责任,并向责任方索要“货运记录”或“普遍记录”,以例办理索赔。
5、装运。
(1)运输员在确保票实无误,或对出现的问题处理后,方可装车。
(2)装车要求严格按商品性质、要求,堆码层数的规定,平稳装车码放;做到喷头正确、箭头向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固不压液;易碎品单放;散破包装在内,完好包装在外;苫垫严密,捆扎牢固。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基础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把安全关口前移、安全重心下移的重要所在。为了促进___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提升集团公司辖下各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管理水平,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结合集团公司体制和各煤矿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标准》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规定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辖下承担煤炭产业管理、生产职能的区域(产业)公司、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基础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事故管理、能耗及环境保护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辖下承担煤炭产业管理、生产职能的区域(产业)公司、煤炭(煤电)企业、基层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煤矿机电运输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宏观、指导、引导、服务”的原则对集团公司辖下各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
2、协同集团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对公司煤炭产业进行中长期规划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集团公司煤炭产业重机电运输设备修、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工作。
5、参与、组织集团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生产的检查活动。
6、参与、组织集团公司煤炭产业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区域(产业)公司本部机电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所属煤炭(煤电)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管、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集团公司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
2、负责区域(产业)公司煤矿机电运输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状态,解决机电运输方面重的技术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编制区域(产业)公司煤矿机电运输中长期规划、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4、负责区域(产业)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区域(产业)公司权责范围内重机电项目的技术论证、设备选型和型技术改造,参与、监管设备招投标。
6、监督煤炭(煤电)公司各生产煤矿机电运输战线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7、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活动。
8、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9、基层煤矿的上一级煤炭(煤电)公司尚未成立,煤炭(煤电)公司承担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煤炭(煤电)公司本部机电运输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管、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区域(产业)公司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
2、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生产煤矿机
电设备运行状态,解决机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编制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中长期规划、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4、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的制定。
5、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权责范围内型机电项目的技术论证、设备选型,参与设备招标,组织型固定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6、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所属各煤矿停产检修计划的审批,组织煤矿停产检修。
7、负责协调煤炭(煤电)公司权责范围内型机电设备技术测定、探伤、电气试验和型技术改造项目,保障型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做好机电设备的更新、报废、检修工作。
8、负责煤炭(煤电)公司各生产煤矿机电运输战线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9、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10、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机电动力科为各基层煤矿机电运输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煤炭(煤电)公司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作为现场执行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本煤矿机电运输业务现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技术改造和设备资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2、负责对本煤矿各基层单位的机电、运输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和检查考核。
3、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和上级要求编制本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并组织落实。
4、负责本煤矿机电运输战线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对基层区队进行考核。
5、负责对本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对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检查考核工作。
6、负责本煤矿机电、运输工作规划及年度、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
7、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设备购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并编写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8、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设施)周期性及预防性检修计划(包括设备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9、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10、负责开展本矿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工作,积极进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学习交流工作。
11、负责组织开展本矿机电运输系统职工岗位培训与岗位技术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管理者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12、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积极开展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工作,定期组织机电、运输系统各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活动,不断提高各级人员防事故、事故能力。
13、负责本矿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14、负责本矿机电运输工作的总结、分析工作。要分月度、季度、年度对全矿机电运输系统的管理、装备、培训、创新、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等各方面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分析并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矿长对煤矿机电运输工作负全面责任,机电矿长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煤矿负责建立矿、区(科)、班、组四级机电、运输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范围和管理责任,健全机电、运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煤矿主提升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压风系统、主排水系统和供热系统等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应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第三章基础管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从业技能和安全方面长期全面的培训体制,在矿一级、区队一级分别建立对应的培训机构,责专人专职负责。
第十五条煤矿所有机电运输方面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业培训,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煤矿机电运输方面新从业人员必须与熟练工建立师徒带关系,对“岗位应知应会”、“岗位危险源判定”、“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不熟悉的不允许单盲目作业。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辖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专业技能学习,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发挥专业特长,更好的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辖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比武、技能赛、评优活动和专项整治的方式对煤矿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隐患排查进行激励。
(二)供用电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年产于6万吨的煤井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煤矿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煤矿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煤矿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电源。
第二十条煤矿供用电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条文,参照《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制定适用本矿的供用电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审。
第二十一条煤矿停送电作业必须明晰停送电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两票”制,停送电操作必须穿戴绝缘用具,并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安装遮栏和悬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的安装、试验、检查、维护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熟悉系统和设备的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并双岗作业,其中一人作业,另一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严禁带电检修、搬迁、作业电气设备、电缆、电线;井下检修、作业或搬迁带电设备前,必须落实断电、闭锁、检查瓦斯、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瓦斯超限的区域严禁电气设备带电或检修作业。
第二十四条煤矿在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对供电设备保护整定不合格、甩保护、保护装置损坏、存在功能缺陷和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不合格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矿用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非本质安全型设备还要有“防爆合格证”,设备入井前要对安全性能检查合格。
第二十六条煤矿要认真做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网,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运行。各煤炭(煤电)公司要参照相关标准、办法制定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和检查办法,各基层煤矿要根据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和检查办法制定适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考核办法。
(三)提升运输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煤矿提升运输系统包括井上下煤流运输系统、井上下轨道运输系统、无轨辅助运输系统,各煤矿需参照相关标准、规程及煤矿实际制定适用的提升运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审。
第二十八条煤矿提升运输系统巷道断面、车场硐室、躲避硐、物料装卸站等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并便于现场设备安装和人员操作。
第二十九条煤矿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设备选型、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准入、使用、维护及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煤矿煤流系统胶带输送机应使用阻燃输送带,有纵撕、堆煤、跑偏、温度、烟雾(主要巷输送机须配齐八保护装置)和电气保护装置并动作灵敏、可靠,下运输送机应有阻尼或制动装置,机头、机尾及中部行人过桥应有安且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煤矿轨道系统轨道、道岔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巷轨道与采区轨道应采用绝缘道夹板连接,架线轨道回流线、绝缘、分区开关符合规程要求,各种绞车系统应信号清晰、制动可靠、保护齐全和有序调度。
第三十二条煤矿斜巷串车提升时,斜巷必须配齐“一坡三挡”装置,各连接装置、钢丝绳、强力防护装置的强度、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科学校验并符合有关规定,提升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11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运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经常学习和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驾乘人员必须每天对自驾车辆进行安全运输及车辆标志进行检查,并随时接受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随时通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整改事故隐患,提出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提高驾乘人员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第四条:公司强化所有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任何车辆不得漏保、脱保、公司还设立车辆责任赔偿保证金和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参加投保和不交纳保证金和提供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的车辆,公司不予其签定劳动合同,不准其挂靠本公司进行运营。(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得少于2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不得少于15万元)。
第五条:车辆承运危险货物应根据托运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认真予以查对核实,并提前15天向公司报送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日期等必须详细填报,以备公司和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公司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进明火和高温场所,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的准备情况,发现过期、失效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牌和标志灯,凡末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车辆和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
第八条:维修、改装或动用明火维修易燃、易爆危险货运输时罐(槽)车时,必须到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有一定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改装作业。
第九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条:本公司车辆及驾乘人员凡违反上述统一规定者,自负一切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__年__月__日起开始执行。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12
1.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隐患整改制度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5.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6.运输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7.厂内运输系统安全控制点管理制度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8.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10.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11.防火制度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1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制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3.机动车安全检验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14.冬季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15.试车安全规定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16.百万公里安全竞赛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13
1.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隐患整改制度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5.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6.运输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7.厂内运输系统安全控制点管理制度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8.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10.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11.防火制度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1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制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3.机动车安全检验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14.冬季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15.试车安全规定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16.百万公里安全竞赛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14
一、特殊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1、各单位运送大件时,必须由分管矿长牵头制定《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在矿调度会上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
2、《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由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大件车辆尺寸及所载重量、装载车辆的选型、车辆装载重心及沿途轨道、道岔、环境、绞车等进行校核。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装车、沿途运输和卸车,确保特殊车辆在运送过程中技术措施在落实上得到保障。
3、运送大件期间所在单位必须派副职以上干部进行现场跟班,负责沿途《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驻矿安监处派员负责监督沿途运送大件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特殊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实上得到保障。
4、《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名参与作业人员,并有贯彻记录和签字备案。
5、运送大件前必须对沿途所经路线(包括副井、平巷、斜巷)运输设备和所用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6、首次运送的大件,应使用模型在运输线路上预先试送,确保线路畅通。
7、运送大件所用的车辆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详细检查,确认车辆各部完好,连接、缓冲和闭锁装置可靠后方可进行装车。装车后,必须对大件车的实际长、宽、高、重心确认无误后方可运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车场)必须在显要位置悬挂运送大件的长、宽、高、重等最大数据。
9、每次运送大件,车辆上都必须配备复轨器,以备随时使用。
10、其它规定祥见朱煤机[2022]8号文件。
二、斜巷内装卸车管理规定
1、斜巷内原则上禁止装卸物料,如必须装卸时,应有经审批过的施工措施。
2、装卸车前,应仔细检查矿车、特殊车辆及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完毕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内装车、卸车时,必须将车停稳,司机必须手不离制动闸把,集中精力,注意观察。同时停止电机运转。
4、装卸前,必须在车辆的下方装一道简易阻车器,并用十字撑打牢固定住车辆(加长车辆另附稳车措施),语音信号必须沿至装卸点。
5、装卸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的安全情况,起吊时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转、摆动、脱落伤及人员。
6、施工时,跟带班及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除操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应躲避在安全地点。
7、起吊时,施工人员必须处在安全位置操作,严禁强行违规操作。
运输公司规章制度大全篇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的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的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