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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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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良好的制度可以规范行为,提高效率,避免混乱和浪费。写好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有什么技巧?这里给大家整理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方便大家学习。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1

一、厂区垃圾共分为两类,分别是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根据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可填埋的生活垃圾包括:剩饭剩菜、一次性饭盒木筷、水果废弃物、腐烂的蔬菜、食品塑料袋、食品纸质包装、办公用纸、报纸、草纸箱、处理后的粪便;不可填埋的生产垃圾包括:酸、碱、盐、铵、其它化工制品、玻璃、金属制品、废工业油、电子产品废弃物、畜禽粪便、橡胶制品、编织袋等,如厂区各卫生区将以上不可填埋的生产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的考核该卫生区50元/次。

二、为了规范厂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的日常管理,现将厂区卫生责任区生产垃圾的定点堆放作出以下规定;

1、厂区内所有卫生责任区当班产生的木质垃圾由该卫生区负责统一收集后全部送至造气煤场内的东南角处废旧木材收集点统一堆放;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考核该单位50元/次;

2、厂区内所有卫生责任区产生的废金属、废塑料建材、废橡胶制品当天内由该卫生区负责统一收集后全部送至设备综合管理部后面废铁堆场有序、分类堆放;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考核该单位50元/次;

3、厂区各卫生区的废编织袋定点堆放规定如下:制盐分厂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在卤水净化车间一楼北墙;合成分厂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变换车间西北角和脱硫岗位操作楼西侧;造气分厂、脱盐水站、污水站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在型煤粉煤库北侧的收集池中,净水站产生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堆放在自己的水处理剂库房一角;联碱分厂和仓库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在肥包装南侧的废旧编织袋仓库中;设备综合管理部卫生责任区产生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在该区的编织袋仓库外的南墙;以上如发现有乱堆乱放,不整理成捆的考核该卫生区50元/次;为了使各卫生区的临时堆放点有序堆放,请公司销售中心将一个月对厂区各卫生区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外卖一次;

4、对联碱分厂和仓库产生的废铵、废碱由该卫生区自己收集装袋临时堆放在碱包装西侧蓬下,但要求使用方负责使用点的卫生清理工作,待收集的废铵、废碱达到一定数量后由收集单位和仓库联系销售出售;对于制盐分厂的落地盐收集后全部回到制盐仓库;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考核使用单位50元/次。在碱包装西侧棚下没有单位使用时,卫生的清理由仓库负责,仓库有权监督使用方,否则不给使用。

5、对厂区的废油桶由使用单位上报设备综合管理部,然后有设备综合管理部联系销售统一外卖;至于各单位使用的生产物料桶,由使用单直接联系销售外卖。

6、厂区的建筑垃圾、保温材料、玻璃碎片、陶瓷碎片由设备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堆放在厂区西围墙中间位置,不得乱堆乱放,否则考核50元/次。

7、厂区各卫生区产生的酸碱污泥、含油废纯碱、废油漆制品,橡胶制品碎硝、废电子产品、废金属渣堆放在厂区东北角的工业垃圾池中,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考核50元/次。

8、以上规定即日执行!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2

为有效推进我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根据《海盐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和《海盐县民政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垃圾的分类

严格按照四分法分类:即有害垃圾(红色桶)、可回收物(蓝色桶)、易腐垃圾(绿色桶)、其他垃圾(灰色桶)。

(一)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包括电池(蓄电池、纽扣电池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投放时要保证废弃节能灯管及日光灯管不破损,普通干电池(五号、七号等电池)不属于有害垃圾,要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二)可回收物:是指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瓶等)等。

可回收物请确保未受污染,饮料瓶牛奶盒中的残液倾倒干净。

(三)易腐垃圾:是指学校、食堂及餐饮行业等产生的食物下脚料和食用残余,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过期食品等食品类废物。

动物大骨难以生物降解处理,不宜将其投入易腐垃圾中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枣园大厦每楼层设置分类垃圾桶2个(分别为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在办公区域每楼层洗手间增设易腐垃圾桶1个,用于茶叶、果皮等垃圾收集。

(二)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枣园大厦每楼层设置有害垃圾箱1个,用于机关办公日常打印机墨盒、硒鼓等办公耗材废旧品,电池和电子产品废旧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收集。

(三)枣园大厦民政局办公区域每间办公室配备分类垃圾桶1组,相关标识及颜色要求符合我县垃圾分类标识标准。

(四)下属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垃圾分类规范要求在本单位确定垃圾桶设置点,适当进行硬化、美化,按标准配备分类垃圾桶,并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三、垃圾分类规范要求

(一)垃圾投放规范

1.办公室产生的食品残余、水果、茶叶渣等易腐垃圾倒入洗手间的易腐垃圾桶中。

2.可回收物倒入楼层的可回收桶中。

3.其他垃圾倒入楼层的其他垃圾桶中。

4.有害垃圾放入楼层的有害垃圾收纳箱中。

5.办公室产生的废弃文件资料、报纸、纸板箱等可回收物,由单位指定的部门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理。

各类垃圾桶都要有分类标志标识,投放点上面设置指引牌。具体分类标志标识见附件1。

(二)垃圾分类职责

1.分类收集职责。各科室需落实专人及时对各自办公区域内垃圾进行收集后进行二次分拣,再放入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每楼层设置的相应垃圾桶内。

2.分类处置职责。各科室要做到垃圾每日倾倒,机关事务局统一安排垃圾的处置工作。

3.设施维护职责。每个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分类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垃圾桶的干净整洁、有序摆放等,标志标识要完整无缺。垃圾分类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工作,对分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四、“桶长制”设置及职责

“桶长制”共分三级:一级“桶长”为单位主要领导,二级“桶长”为班子其他成员,三级“桶长”为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一级“桶长”对民政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总体监督指导;二级“桶长”对各自分管条线开展垃圾分类指导;三级“桶长”要承担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工作,做好本科室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垃圾分类的教育引导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自包干区内的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日常工作台账,做好科室(单位)垃圾分类记录本的日常记录和自查工作,确保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通过推行“桶长制”旨在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压实工作责任,从机制保障上实现分类工作长效化。

五、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

(一)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台帐。局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检查台帐,记录局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统计分类投放垃圾量及分类等情况,做好局生活垃圾分类记录本的登记和自查工作,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梳理、报送工作。

(二)实行三级“桶长”交叉检查制。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三级“桶长”不定期对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开展交叉检查,从垃圾桶的干净整洁、有序摆放、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完整无缺、垃圾分类准确率等方面进行打分。

(三)实行垃圾分类奖惩制。领导小组对检查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就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批评,被检科室(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季度垃圾分类检查累计得分排名第一的科室(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应秉承精细化办公,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办公及生活垃圾。

(二)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焚烧垃圾。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3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房保洁管理,确保公司环境干净整洁,减少垃圾对员工工作环境的影响,特制定垃圾房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此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厂区范围内垃圾及垃圾房的管理。

三、垃圾及垃圾房的.管理

1、垃圾的分类处理:

1.1工程垃圾:瓦砾、碎砖、灰渣、碎板料、防腐铁锈、废石棉网板、废塑料等工程垃圾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放在垃圾房内。施工作业运输灰尘、泥沙等粉尘性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1.2餐厨垃圾:油质、易流淌物由专人回收,禁止倒放在垃圾房。

1.3生活垃圾:垃圾存放在休息室或操作室指定垃圾桶内,统一收集回收至垃圾房。

2、垃圾房的管理

2.1各车间应负责辖区内垃圾房周围的卫生,对垃圾房四周定期打扫,保证垃圾全部存放于垃圾房里,周边地面无散落的垃圾。

2.2垃圾房的垃圾由集团兴隆公司统一清理,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电话告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协调集团兴隆公司增加清运次数。

2.3垃圾房房门由车间挂锁管理,每个垃圾房送一把钥匙至安全环保部,钥匙上做好标识由安全环保部与__公司协调清运相关事宜。

2.4夏季车间应视情况对垃圾房进行消杀工作。

四、垃圾房的卫生标准

1、周边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无污渍。

2、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迹。

3、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4、垃圾房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应定期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及污染。

五、罚则

1、将工程垃圾倒运于垃圾房内考核施工单位500-1000元;

2、垃圾房周边地面散落垃圾、污水、污渍考核主管车间100-500元;

3、墙面有粘附物及明显污迹考核主管车间50-200元。

4、垃圾房恶臭难闻,考核主管车间50-200元。

5、垃圾房未上锁,考核主管车间100元,垃圾房门未关考核主管车间200元。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粪便、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并督促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考核和监督,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

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建设要求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监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四)大件垃圾应当单独临时堆放指定场所,并及时预约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上门收集;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闭收集点。

第十二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单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码头、车站、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运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建筑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并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负责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运输;

(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五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相应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按照收运企业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产量和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站和压缩转运设施,完善生活垃圾转运机制,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第十八条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可回收物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委托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运企业运输。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收集、运输设备;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

(六)建立收运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他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经过转运站中转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处理。

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和统计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检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检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等,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七)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八)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向餐厨垃圾产生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查联。

餐厨垃圾产生者与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之间交接垃圾时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垃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四章激励与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生态补偿费。

第三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可以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供销部门按照职责建设和运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设置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设施。

鼓励物业服务区域、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采取创新奖励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三十三条酒店、餐饮、旅游、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绩效管理考评指标。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包括人大代表、_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应及时将监督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之一的&39;,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或未对收集、运输设备进行养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标明相应类别生活垃圾标志或者未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密闭化运输设备,或者收集、运输设备不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或者影响周边环境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规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实时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记录接收、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长乐区以及其他县(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的区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5

1、目的

监督清洁承包商的清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辖区内的垃圾中转站。

3、职责

客服组主任负责大区垃圾中转站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客服组物业助理负责依照本规定实施大区垃圾中转站的巡查工作。

4、程序要点

4.1客服组负责检查监督清洁承包商的卫生清洁工作。

4.1.1物业助理以清洁质量标准为依据,检查中转站区域的卫生状况,对清洁质量作出评估,记录于清洁检查评估表内。

4.1.2客服组主任定期会同清洁公司主管巡查中转站区域的卫生状况,巡查结果记录于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抽查表内,双方签认。

4.1.3客服组在清洁卫生的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的,应迅速通知清洁公司处理,并进行复检。

4.1.4月末,客服组主任根据定期清洁检查评估表进行统计,以评定当月清洁公司的清洁质量,将统计结果记录于清洁质量月总结表。

4.1.5客服组将清洁质量月总结表交清洁公司,反馈存在问题并上报公司领导。

5、垃圾收集与要求:

5.1生活垃圾的回收

5.1.1指定专人做好垃圾袋袋装化由梯间清洁人员在清洁梯间时,少量的垃圾可倒入门口的垃圾箱内,量大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垃圾中转站,每天上午09-10时和晚上20-22时开始清运工作,将垃圾用垃圾车运至垃圾中转站清倒,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放垃圾;

5.1.2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必须每天日产日清,清运期间清扫落在地面上的垃圾并装回垃圾压缩车内,期间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保洁公司应及时清运;

5.1.3垃圾运送人员负责用洗洁精冲洗垃圾中转站内的地面和墙面,清理垃圾中转站两天不少于一次;

5.1.4每两天应对垃圾中转站进行消毒工作不少于一次用喷雾器喷药水对垃圾中转站周围3米内消杀,防止虫害。

5.1.5现场负责人每周必须对中转站检查不少于三次;

5.1.6专人负责登记垃圾的装车桶数核实并作详细记录。

6、清洁标准

6.1目视垃圾站内无杂物、污水、污垢;

6.2垃圾站内无臭味;

6.3垃圾车外无垃圾粘附物,垃圾车停用时摆放整齐。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6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

三、内容

1、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油漆部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擦色布条等。

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公司所含的可回收垃圾有木糠、废木条、木材、纸箱、报纸、胶纸、废铁、废机器)。

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2、垃圾的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木工车间旁通道垃圾站,分别设有可回收类、油漆渣类、油漆桶类、生活垃圾类、工业垃圾类、木架类、废木边角料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废旧机器、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可储存于垃圾道,或通知管理中心直接处置;

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如纸箱、报纸、胶纸、泡沫等,储存于垃圾管理处垃圾可回收仓;

3危险废品区,因危险废品不得混合储存,公司主要危险废品有油漆渣、油漆桶,两种必须分开存放于油漆渣仓、油漆桶仓;

4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等;

5工业垃圾区主要存放砂纸、纱布、无可回收价值的碎泡沫、碎报纸等;

6废木材木糠区主要存放生产中产生的废木边角料、木糠、装木架等;

2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垃圾的处置

垃圾处置统一由管理中心负责,根据垃圾的性质,可回收垃圾进行变卖;危险废品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品处置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统一由村委垃圾中转站处置。

3、奖罚

1未按垃圾分类放置的按次乐捐100元;

2可回收垃圾属公司财产,任何人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捡可回收垃圾变卖,违者乐捐60元/次;

4、其他

1办公系统、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2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收回垃圾、生活垃圾;

2生产车间,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放到不同垃圾放置区;

3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导致拒绝运输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本制度从20__年12月1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集团管理中心。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7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垃圾场固体废弃物及人员管理和外面厂商的管理。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垃圾场固体废弃物及人员管理和外面厂商的管理

三、组织与权责

行政部:负责垃圾场固体废弃物处理及人员管理

物料部:负责垃圾过磅、点数、登记。

保安:负责对外面厂商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作业标准

1、凡是属于垃圾场的固体废弃物,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分类存放,不得乱堆乱放。

2、垃圾场内严禁烟火。

3、垃圾场内所有废弃物,没有行政部批准,不得随意拿取。

4、垃圾场内的废弃物,如有是厂商的废弃物,必须由保安人员开“物品出厂放行单”后,填写回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经该部门主管核准后,再到行政部废弃物管理站领取该厂商的废弃物品。

5、垃圾场内的废弃物,必须由公司指定厂商回收,否则不予装运出公司。

6、废弃物管理人员不得收受贿赂以利谋私,如有发现,按事情轻重处罚。

7、废弃物外包厂商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管理制度,不准贿赂我公司管理人员,如有发现立即解除外包合同。

8、外包厂商到我公司装运废弃物之前,必须经财务部过磅﹑点数﹑登记并由警卫监督,否则不准装运所回收之废弃物。

9、外包厂商到我公司装运废弃物时,必须由废弃物管理人员与保安人员监督,经行政部主管核准后方可运出公司。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8

1、目的

1.1为了使公司各分厂的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管理符合5S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2.1公司的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料箱均属于。

2.11生活垃圾箱仅供倒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垃圾。

2.12废料箱可存放生产中产生的不重复使用的边角余料。

2.13铁屑箱可存放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切屑。

2.14焊渣箱可存放生产中产生的焊渣。

2.15危险废料箱可存放探伤使用后的剂罐及废布,机床使用的废旧油布、拖布及含油物品。

3、各单位管理职责

3.1生活垃圾箱由保洁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清运,保洁人员定时清理,生活垃圾箱由安技环保部定置定位,将生活垃圾箱进行编号。

3.2废料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分类存放、处理。

3.3铁屑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分类存放、处理。

3.4焊渣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处理。

3.5危险废料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安技环保部统一申报处理。

3.6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移动垃圾桶位置,如果需要先向安技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技环保部现场考察,确定位置后方可移动。

4、考核分工

4.1各单位对所属区域的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月度考核,并对违纪班组、个人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4.2安技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执罚。

4.3行政事务部负责将安技环保部报送的单位、个人违纪罚款在责任单位的月度工资总额中核减。

5.0考核处罚

5.1对不按规定乱倒、乱扔者罚款30元。

5.2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外壁有污染、悬挂物等不洁现象,对责任人罚款30元。

5.3无故更换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位置,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4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责任人罚款30元。

5.5严禁将包装箱上的木方乱扔,乱扔者罚款50元。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9

为解决车间废品、垃圾分类堆放有序,保持办公、生产环境整洁,提高变废为宝的循环效率,特制定《维修一车间垃圾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本车间执行生产下脚料、废品、垃圾堆放管理和增长效益的指南,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一、权责划分:

1、本办法由车间负责制定、监督、具体负责实施。

2、车间全体员工均有责任监督、有义务履行本办法的所有管理内容。

二、垃圾产生分类:

车间垃圾按产生来源分为办公垃圾和生产垃圾两大类。

1、办公垃圾:是指车间办公室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弃纸张、废弃日用杂物等日用品垃圾等。

2、生产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这类垃圾主要有:废棉纱、润滑废油、废铁废件等。

三、垃圾利用分类:

车间垃圾按循环利用价值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两类,均在每周五由生活服务公司统一回收。

1、可回收垃圾:是指可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这类垃圾主要有:纸类、金属、办公用品、润滑废油、废铁废件等。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无法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这类垃圾主要有:废棉纱。

五、垃圾处理流程:

报废品(作垃圾处理变卖的)必须有相关审批手续。

1、可回收垃圾:

①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煤渣等,由物流中心协同其他部门签订回收协议作变卖处理。

②酸洗池排水:经污水站处理后循环利用冲洗厕所,其中污泥由喷涂车间员工每月一次进行清理,自然干化装袋,由专业厂家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垃圾:

①食品类垃圾(泔水):供给养猪农户。

②其它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以季度为周期,经行政部联系车辆,由市容局环卫队装车清运出厂。

③焚烧(只限绿化垃圾):由保洁员捆扎整齐后送往食堂烧饭用。

3、有毒有害垃圾:行政部负责与有专业资质机构签订回收合同,定期清运回收处理。

六、奖励:

1、对于全年坚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个人(部门),将在年底给予其“优秀员工(先进集体)”的提名。

2、对于全年坚持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将在年底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资奖励。

七、负奖励:

1、对于当月内未执行本规定的个人,将于下月请其捐资人民币:100元奖励;其主管领导将连带捐资人民币:200元,同时取消其年底优秀员工提名资格。

2、对于当月内未执行本规定的车间、科室、部门,请其捐资:300元奖励(部门成员平均捐资),取消其年底先进集体提名资格。

3、对于屡犯、屡教不改的个人、集体,将给予其翻倍捐资的奖励。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10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巩固治理工作成效,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治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垃圾“出口”问题,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善民生,保护环境。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要围绕改善和提高城乡人居环境、降低生活垃圾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展开,努力构建“城乡统筹、结合实际、技术合理、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治理机制。

(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设施的设计和规划,要与我镇各村经济产业发展规划、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密集度、生活垃圾成分、性质和日产量等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按照方便群众、宜于清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要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和推广垃圾分类收集、生态治理,鼓励垃圾资源回收再利用。

二、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垃圾分类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垃圾分类治理机制建立,初步形成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治理的管理和运行体系,先期以村为试点,在随后在全镇范围内逐步展开。

逐步建立起“组分类、村(组)收集、分类处置,乡(村)转运、集中治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工作目标。

三、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方式和设施布局

(一)治理方式

我镇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原则是:分类治理和集中清运相结合,片区治理与就近简易治理相结合。

(1)分类治理:

①组分类:每组农户配置分类垃圾桶两个,分别标注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在垃圾装桶时进行初分。

②分类收集。

由群众自行将初分后的垃圾投放至垃圾生态治理池中或定时沿线收集的垃圾车。

③村(组)分类处置。

垃圾生态治理池中三类垃圾(可降解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由垃圾分类员分类处置:可降解垃圾在堆肥治理后在村组确定的生态治理区就地填埋;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公司收购或废品收购站回收;不可回收垃圾转运至乡垃圾转运站。

④转运。

我乡将垃圾中转站中的不可回收垃圾集中转运至垃圾治理厂。

⑤集中治理。

垃圾治理厂对不可回收垃圾进行集中科学治理。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重,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生活垃圾按一般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就近简易治理。

在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的行政村设置垃圾分类池,垃圾收集分类后就近进行“无害化”治理和填埋。

在河流和邻近水源地附近绝对禁止搞集中填埋,防止污染水源。(二)设施布局

(1)建立村垃圾分类治理池、收集转运站,配备垃圾清运员、垃圾分类员和垃圾清运车。

在各村人口密集处,根据实际设置垃圾分类治理池和分类收集转运房。每村至少设置1个垃圾收集转运站,人口密度较大或行政区域较大的村,可结合实际设置多个垃圾收集转运房。

保洁员、分类员、清运员要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相互联动,各村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行保洁员、分类员和清运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实行“一岗多责”保洁员、分类员和清运员既要负责自身的环卫保洁工作,同时要承担环境监督、分类治理知识宣传和乡村道路安全监管的职责,实现“人员减量化、职责多样化”的目标。

(2)运输工具配备。

结合实际,在交通方便,地域较小、人口相对较少的村原则上配置机动垃圾收集车,巡回收集、清运;在交通便捷、地域较广、人口相对较多的村,原则上配置小型垃圾收集车,巡回收集、清运;每个垃圾中转站配置大型垃圾清运收集车,鼓励采取对外承包、租赁、社会融资等灵活多样、切合实际的方式解决。

(3)可回收垃圾回收网点布局。

设置1座农村生活可回收垃圾固定回收站;结合实际,在村布设固定或流动回收站,流动回收站1月至少进行流动回收1次;建立起分类员—回收站—回收中心的回收治理模式。

四、资金筹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所需资金巨大。

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拓宽筹资渠道,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筹资的新路子,扩大资金来源,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个人捐资、出资,加快农村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在运行经费筹集上,要按照“受益群众筹一点、垃圾回收换一点、镇财政补贴一点、市财政补助一点”的“四个一点”的方式进行筹集。

镇直机关、街道商户等单位的保洁费用标准由镇参照相关收费标准确定并收取;财政投入按照“科学测算、以奖代补、包干使用”的原则,将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所需人、财、物进行科学测算后,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初镇人民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包干使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所有费用、车辆、人员队伍由各村统一确定、调配、安排、使用。

保洁员、分类员的聘用,要尽量向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局倾斜;在垃圾清运车辆对外承包或租赁时,要将垃圾清运员一并纳入统筹考虑解决。

五、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机制的建设、运行工作;各村、社区负责垃圾保洁员、清运员、分类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乡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垃圾分类治理设施的选点、建设工作。

垃圾分类员、清运员:垃圾分类员负责对分类治理池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治理;垃圾清运员负责定时沿清运线收集农户初分垃圾至垃圾生态治理池和对垃圾生态池分类后的垃圾进行转运。

垃圾分类员和清运员共同负责将可降解池中堆肥垃圾清运至村组确定的生态治理区填埋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机制的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垃圾面源污染,落实“三个延伸”和推动城乡环境持续改善的根本性举措,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治本之策,是今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中心工作。

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当前的重要中心工作之一,及早谋划,认真研究,扎实推进。

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把环境治理编写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里,可通过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形式,发动村(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引导村(居)民在参与中增强保护环境卫生意识,不断提升乡风文明程度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效果,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推动我乡治理工作再上台阶。

(二)科学规划,整合资源。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科学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机制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和布局,严禁出现闲置、浪费;在建设时,要与前期建设的各种垃圾房、池结合考虑、统筹安排,进行升级、改造,节约建设成本,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作用。

(三)履职尽责,协作配合。

垃圾分类治理机制建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工作安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禁不作为;要加强沟通衔接,积极对接,强化配合,主动服务,整合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快速、全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内全面、圆满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镇人民政府将加大垃圾分类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普及垃圾分类治理的相关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各村通过院坝会、户主会,深入宣讲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拥护、自觉参与到垃圾分类治理工作中,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严肃考核。

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迟缓、进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对因机制建设工作不力给全乡治理工作带来被动和负面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11

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39;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12

为进一步改善村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促进村风文明、村容整洁,经支村两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1、居民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所有垃圾必须按本办法处理。

2、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破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居民家中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可回收垃圾箱,另一为不可回收垃圾箱。居民必须将垃圾放入对应的垃圾箱进行一级分类。

3、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居民自行喂养禽畜,保洁员不负责回收。没有喂养牲畜居民可自行投入沼气池或进行其他无害化处理,也可转赠至喂养了牲畜的农户。

4、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化学用品垃圾、农药包装等,这些垃圾需要由居民自行分类后由保洁员统一回收,进行特殊安全处理。

5、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泥石等建筑 垃圾居民应用于填坑铺路或承建单位自行妥善处理,保洁员不负责回收。枯草、枯枝树叶等居民应自行与普通垃圾分离处理或用于柴火灶取火或填埋或回归山林,保洁员不负责回收。

6、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不经环保部门批准私自处理、焚烧垃圾由此造成的二次污染将按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内容篇1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__〕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__〕1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_,按照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方向,以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治理为核心,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引导农村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习惯,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生活和谐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依靠群众。

坚持农村垃圾治理公益性事业属性,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序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全民动员,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村容村貌改善,建设美好家园。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城乡衔接、一体发展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

坚持效益为先,结合镇村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选择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模式,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和治理标准,坚决杜绝“一刀切”。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坚持治标与治本、集中整治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措施,固化治理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垃圾治理持久深入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一阵风”。

(三)工作目标

__年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分别完成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完成时限、重点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

__年,全面完成村庄陈年垃圾清理。

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60%以上,6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__年,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90%,7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__年,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100%,9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设施建设

1.配置村庄垃圾处理设施。

加快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配置收集车辆、清扫工具等设施,确保垃圾及时收集。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处垃圾集中收集点,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及自然地理条件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垃圾收集车辆。

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鼓励村民利用筐、桶等已有器具自备户用垃圾收集容器。

2.配置乡镇转运车辆。

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逐步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可配置压缩式运输车,确保垃圾能及时清运,并建立与垃圾清运体系相配套、可共享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3.建设垃圾处理场。

优先利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城镇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要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转运距离较长的,应在乡镇或中心村庄统筹建设处理场。

新建垃圾处理设施,要合理布局。

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应远离江河湖泊和邻近水源地,尽量不安排在村头、路口。

(二)全面实行村庄保洁制度。

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负责村内垃圾收集、公共环境保洁、可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等工作,原则上每个村庄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鼓励采用村集体内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

(三)建立日常管护机制。

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垃圾简易分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收运和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及时修缮破损设施设备。

培训操作人员和保洁员,严格执行垃圾收集和转运技术要求,确保垃圾收运及时、到位、长效。

(四)推行垃圾源头减量。

适合在农村消纳的垃圾应分类后就地减量。

果皮、枝叶、厨余等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者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发展生物质能源;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再生资源应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回收,送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彻底清理陈年垃圾。

全面排查农村陈年垃圾堆弃情况,集中力量,限定时间,重点清理路边、河边、坑塘沟渠等地方堆弃的垃圾。

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新增垃圾堆放点。(六)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能源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等项目。

推进农田残膜回收,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健全农膜回收网点,加强废旧农膜加工企业能力建设。

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

(七)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三、治理要求

(一)科学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处理。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坚持源头治理,以农户为主体,积极推行集中回收、就地减量、统一转运等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减少进入处理末端的垃圾量。

对塑料(农膜)、玻璃、纸类、金属等可再生资源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回收利用率;对厨余、果皮、枝叶、秸秆和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生态循环处理;对砖瓦、石块、渣土、煤灰等惰性垃圾,应铺路填坑或就地填埋;对废电池、农资农药包装废弃物、废灯管、废油漆、废旧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应单独收储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

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避免因非法倾倒、堆置等造成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

(二)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模式。

根据村庄人口分布、运距等条件合理确定垃圾直运或中转运输等方式,县城周边村庄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远离县城的镇村实行“户分类、组收集、村转运、乡镇处理”的模式,远离城镇、村庄分散的地区,选择“户分类、村收集、连片村处理”、“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等模式。

(三)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就近纳入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边远山区等交通不便的村庄,原则上应就地进行处理,没有条件就地处理的应妥善储存后定期外运处理。

确定终端处理工艺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要选择符合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

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和小型焚烧炉。

(四)积极动员农民群众参与。

村庄保洁事务应由村民民主讨论决定,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要让村民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设施配置的决策、保洁质量和费用使用的监管。

调动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履行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等义务。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公益广告、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乡村学校少年宫、道德讲堂、村广播室、文化活动室、乡村文明一条街等阵地,宣传垃圾治理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

宣传要贴近群众、进村入户。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整合各类资源,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收集转运设施的日常运行。

村委会负责组织动员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做好村庄保洁。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

省政府建立全省农村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的政策措施,协调省级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农村垃圾治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省委农办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省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省级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及“五星级文明户”创评活动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监督指导资金的规范使用。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农牧厅负责加强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省爱卫办负责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农村垃圾治理情况纳入卫生乡镇的考核内容。

省妇联负责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各县(市、区)要在准确测算垃圾处理成本的基础上,建立财政补助、乡(镇)村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担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村出资和村民适度缴费(投工投劳)用于支付本辖区村庄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收集及运输等费用。

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引入企业或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垃圾。

(四)广泛宣传,农户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深入宣讲农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基础知识、生态环保常识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结合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大力宣传农村垃圾治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树立和表彰优秀典型,营造全方位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广泛调动村民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引领文明新风。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评

全省将加强对各地垃圾治理任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情况的督查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严格绩效评价。

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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