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报告制度
公正的制度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会因为个人背景或关系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写好部门报告制度不是那么简单,下面给大家分享部门报告制度,供大家参考。
部门报告制度篇1
一、文艺部制度
(一)文艺部管理制度
1、干事认真、积极做好本部门工作,策划出优秀的活动。
2、积极配合、指导各团支部开展文艺活动。
3、严格按照办公室值班安排表值班,不得无故缺席。如果有事无法值班,要与办公室联系,并说明原因。
4、值班期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嬉戏。
(二)部门资料
1、部门干事按照平常分组,轮流做资料,并按时上交资料。
2、每个月工作资料必须上交一份到系部办公室团总支文件夹中,院上文艺部办公室,并在自己部门文件夹中留一份作为存档。干事自己也需要备份到自己的`U盘里,以保证期末汇总资料完整。
3、本部门资料夹中应包括部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各团支部文艺委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每月工作资料。
二、例会制度
例会对于保证各部门的正常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严肃会场纪律,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例会要求:
1、团总支工作例会每两周举行一次,参加会议的部门干事必须准时到场,并做好会议记录。
2、部门工作例会于每次团会结束后举行,部门成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不得早退,如果有事无法到场须提前打电话向部长请假,否则视为旷会。
3、会议期间,保持会议室的安静及卫生,将所有通讯工具设置为无声或震动,并保持会场秩序。
4、例会时,部门成员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5、会议中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指出。
6、会议结束后,安排干事清理会场。
三、请假制度
(一)会前写书面请假条,或是打电话向部长请假,会后请假无效。
(二)干事请假要由部长批审。
(三)因公事请假,需要由指导工作的负责人签字,不记入考勤。
(四)原则上,每学期请假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取消评优资格。
(五)迟到、早退、请假累计达到三次者,记一次旷勤。
四、活动流程制度
(一)部门会议讨论活动活动的可行性,经决议通过后,拟定详细的活动策划书,并交至办公室,由学生管理老师批审。
(二)管理老师批审通过后,部门落实策划,计划实施。分布工作,相互配合。部门活动如需要其他部门合作完成,需提前向副书记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三)活动开展前召开会议必须提前打电话通知办公室人员做会议记录。如需要场地、经费等,须在活动策划中写明,交至书记批审。
(四)在开展活动时需提前通知办公室人员具体活动时间及地点。
(五)活动结束后,整理小结,各种资料均需留档,妥善交至办公室保存。
部门报告制度篇2
为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1、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公司员工及管理、辅助人员在本部门(系统)内报告工作或安排工作时,要遵循逐级的原则,即“逐级报告”、“逐级指挥(安排)”。严禁越级报告或安排。
2、任何人需反馈、举报问题时,可以向自己认为比较信任可靠的直接领导、间接领导、总经理、董事长中任何人反馈、举报。管理、辅助人员需要深入检查、了解工作情况时,须经得部经理、正科长的同意后给予统一安排;调查有关问题时,可以不受“逐级原则”的限制。
3、任何工作,制度或规定中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业务经办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订工作计划或上级下达任务时必须有明确的时间,任何人在执行计划或命令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必须在限定时间前4小时向上级复命,讲明不能完成的理由,由上级决定是否延期或给予处罚。上级下达的任务无具体时间的,在正常完成时间后4小时内,无论完成与否,必须将任务进展情况与上级汇报、沟通。
4、部门内部发生的问题,由部门负责人必须在4小时内做出处理,如不能处理或处理后无效果,必须在问题发生后4小时内向自己的上级汇报,由上级做出处理决定。
5、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配合按下列三种方式进行:
(1)按正规程序。部门之间问题有正规程序的必须按程序进行,如程序受阻,发生问题的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将信息反馈给直接上级,直至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报部经理,由部经理在4小时内对违犯程序者按规定进行处理,无具体规定对其按失职、渎职处理。
(2)“口头协商”解决。部门之间问题无正规程序的,双方部门负责人认为“口头
协商”能解决的,可采取口头协商方式,但必须在24小时内使问题得到解决,否则由双方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
(3)书面协商解决。部门之间问题既无正规程序,又不能口头协商解决的,由双方部门负责人互相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材料,共同签字后严格按约定内容执行。如一方违约,须承担为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违约方毁约不承担责任,受损部门须在4小时内持书面约定找双方的共同上级,由上级在4小时内做出裁定。
6、任何人干任何工作,上下级之间、相关联的同事、部门之间,必须互相沟通,遇到异常问题,随时通报,互相掌握情况,共同积极设法解决。
7、任何正常工作,找相关职责人员能解决的,找相关职责人员解决。找相关职责人员不能解决的,能直接找相关职责人员不能办妥解决的,直接找职责人员,且相关职责人员必须得到处理;如找相关职责人员不能办妥解决的或不受理的,逐级找其直接领导、间接领导,直至部门经理;如部门经理仍不能安排办妥解决或不接受的,找总经理决策。
8、以上规定如有违犯,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人罚款__元。属本部门内部的,由部门经理负责处理;属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由相关部经理负责处理;属部门之间的,报总经理裁决。
部门报告制度篇3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完善集团合同管理工作和审批流程,防范集团合同风险,有效控制并维护整个集团的合法权益,集团法律事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民商事合同、协议的经济活动(劳动合同除外)。
集团及所属公司之间签订、履行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维护集团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合同管理由集团及各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主办部门、其它部门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之间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
第五条集团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的合同法律审核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集团的对外合同以及集团董事局、总经理要求审核的其他合同。
(二)负责制定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合同法律法规的修改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三)负责根据《合同法》解释本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制定、修改集团统一合同范本;
(五)负责审查、修改、备案下属公司的合同范本;
(六)负责监督、跟踪本制度规定的由集团审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负责监督、检查下属公司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八)负责对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的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存档、备案工作;
(九)负责集团合同的诉讼、仲裁工作;
(十)指导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一)其他由集团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公司法律事务部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审核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
(三)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本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四)协助或者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五)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
(六)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和抵(质)押物登记;
(七)负责合同的登记和保管,对应由法律事务部保存的合同做好存档工作,对其他已审核的合同的复印件进行存档;
(八)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十)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设置合同管理岗位。各公司如果确有困难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可以外聘律师完成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及各公司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本部门合同;
(二)负责调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资信;
(三)负责进行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办理合同签订的内部审批手续和外部的登记、鉴证等工作;
(五)负责监督、跟踪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协调合同纠纷;
(七)负责保管、存档合同;
(八)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合同主办部门为最终签约部门,其它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流程
第九条集团及各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然后依次经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确认同意后报总裁或总经理签字盖章。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已经提供合同范本,主办部门仅需在合同中填写金额、数量等基本情况的,可以不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具体事宜由各法律事务部门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必要时,报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务人员或者聘请律师协助进行。调查内容包括:
(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主体资格;
(二)合同标的涉及国家特许经营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或者资质证书;
(三)非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理签署合同的合法授权;
(四)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五)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是否良好,现时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六)涉及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人资格,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七)涉及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
(八)涉及质押担保的,质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可以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是否真实存在;
(九)其他必要的和相关的资信信息及资料。
第十二条资信调查报告及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下列资料,作为合同档案资料进行保管:
(一)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对方当事人的涉及国家特许经营的许可证及相应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四)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签订授权书;
(五)经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六)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现时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明材料;
(七)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存放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所列各种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由调查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予以注明并签名;无法或者不便核对原件的,应当在资信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合同谈判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请求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前款所称合同谈判,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条款内容等进行协商。
合同谈判时应当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权。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权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准备合同草案。
第十五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以传真、公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的,应当随即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公司有统一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如无统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起草,经法律事务部审定后,公布使用。
第十六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文本用语应当准确、严谨、简练、规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部首部分:当事人的一般状况
载明当事人各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证件等资信材料载明的情况保持一致。
(二)正文部分:
1、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2、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3、质量条款
合同应包括质量标准和质量异议期。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价款或报酬条款及可能发生费用的分担条款
①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金额及货币币种,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②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③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履行过程中各方义务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①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②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6、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报批且经有权确认人员签字确认。
我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业务部门应当审查对方提供标的物的的真实情况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7、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他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8、根据法律或者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9、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10、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对新客户、情况不了解或曾有轻微违约行为的客户,在签约时应设置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形式。
有法定违约金的,应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方式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选择诉讼方式的,签约时应优先选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合同生效的条件
签订合同的批准和授权。
(三)结尾部分
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或业务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合同中涉及的时间,应当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缩写,也不得省略。
第十八条示范合同中未选择的项目或者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
第十九条除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打印或者印刷制成。
第二十条非示范文本的合同草案提供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由合同主办部门送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文本预审。
第二十一条合同谈判达成一致签署合同之前,合同经办人应当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将合同依次报送合同审核部门进行业务、财务、法律审核,最后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签订合同。
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合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合同主办部门提供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业务审核由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技术、业务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二)技术、业务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三)技术、业务方面权利义务的全面性;
(四)技术、业务术语的准确性;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财务审核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二)价款或者酬金结算方式的可行性;
(三)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资信情况;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法律审核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签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条款内容的齐备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用语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四)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同主办部门向合同审核部门送审合同草案时,应当给合同审核部门预留充分的审核时间。
合同审核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应当及时审核,不得拖延。
合同审核、审查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要疑难的合同在两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一次提出全部问题要求主办部门修改。特殊情况下,经法律事务部部长和主办部门领导确认,合同审核应当在半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合同草案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该类用语,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审核意见必须有审核人员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的签名。
第二十七条法律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主办部门,由合同主办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有关公司领导审批。
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而签订合同将根据集团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相结合的制度。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裁(或总经理)签署。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下业务人员经公司授权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授权签署合同的,公司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取得由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后,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授权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签署自己的姓名。
合同签署后,由合同主办部门报送公司公章管理部门,填写《公章使用情况表》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司印章。
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盖部门印章。
合同文本超过一页的,应当对整份合同加盖骑缝章。对于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删除之处,合同主办部门确定后,应盖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签署,由合同主办部门按照本节规定予以要求,并确保:
(一)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签署人具有签署合同的合法权利或者有效授权;
(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签署人的签名真实;
(三)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或者单位公章;
(四)合同文本修改、删除后原则上应当重新制作,特殊原因在原合同文本上修改、删除的,必须由对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十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应当办理鉴证、公证或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法律事务部依法应及时配合办理;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完毕以后,合同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联系有关部门准备并完成履行合同工作。
第三十四条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合同主办部门应实施履约跟踪统计,如有履行不及时或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
合同主办部门应根据规定向财务部门及各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
第三十五条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人员发现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立即通报合同主办部门。
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书面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赔。
前款所称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适当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送交对方当事人之前,应当经合同管理部门法律审核。
第三十六条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直接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签名并注明签收时间;对方当事人为单位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加盖其单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门印章。
对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直接送达的前款函件的,应当使用特快专递形式立即邮寄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应当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函件内容。
邮寄送达后,应当及时查询对方当事人的签收,并应当收存由邮递部门盖章确认的查询回单。
第三十七条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的签收单、特快专递详情单和查询回单应当作为合同档案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条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人员收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的,应当立即送交合同主办部门,由合同主办部门商同公司法律事务部处理。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办人应依照下列程序,提请处理合同纠纷:
(一)合同经办人应当做出纠纷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及时报告给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部门依据情况及时安排人员与对方协商。
(二)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和解协议。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经办部门与公司法律事务部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后,报公司领导决定提起诉讼。
(三)对方提起诉讼或我方决定提起诉讼时,合同主办部门应将合同有关材料送交法律事务部门,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工作。各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将其诉讼进展情况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条对于属于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的合同纠纷,集团法律事务部依据情况,及时提出意见,由集团总裁对该纠纷及负责处理纠纷的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等作出批示意见。
第四十一条凡由法律事务部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出库、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
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纠纷发生之日起(一般为合同到期日)6个月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法律事务部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提交书面材料,本部门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同意可以不移交,但应每三个月向法律事务部门汇报一次情况。
第四十三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法律事务部或者公司外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五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公司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是指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履行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资料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具体范围包括:
(一)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
(二)资信调查材料;
(三)合同审核和审批材料;
(四)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合同谈判、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意向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六)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材料;
(八)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合同档案,依照合同编号,确定合同档案资料齐全,向法律事务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单,经法律事务部确认后,根据各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立卷并予以保管。
第四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同主办部门移交的合同原件建立档案备案。合同主办部门或经办部门可以在其职能管理或者业务范围内保存合同档案材料的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至少三年,重大合同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随工程项目资料归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及各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法律事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的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自身的合同管理办法,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备案。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但须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对外订立合同。
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签订合同的法定签约人。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约的,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签订各类合同前需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学校合同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即合同的申报、审核、签署、备案、履行等各个环节均应按程序办理,严格制度,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合同管理委员会为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室人员及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组成。
第七条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归口职责范围负责合同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及改造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合同的管理;
(三)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办班(例如在职研究生课程班,MBA、MPA进修班等)合同的管理,合同应在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的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借贷及对外投资等合同的管理;
(六)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学校、院系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交流与合作等合同的管理,涉及学分互认的合同应在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教务处(本科生)或研究生部(研究生)备案;
(七)对外联络合作处:负责学校校友捐赠合同的管理;
(八)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各类大宗物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学校专用设施采购,学生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的管理;
(九)基建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和大项、专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合同的管理;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绿化美化,校园维修工程及材料、燃料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一)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技术服务、软件购置等合同的管理;
(十二)图书馆:负责书刊采购、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等合同的管理;
(十三)其他部门根据业务归口职责范围负责合同管理;
(十四)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八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各院系、各教辅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作为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签订合同前,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二)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负责合同文本审核会签的流转;
(五)履行合同备案程序;
(六)指定合同承办人员;
(七)监督、组织合同履行;
(八)负责本部门合同统计;
(九)保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文件。
第九条财务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项目的经费预算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审查合同中资金拨付和使用事项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四)保管合同承办部门送交的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正本;
(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第十条审计处负责监督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的执行程序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室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并建立使用记录;
(三)建立合同登记制度,保管合同承办部门送交的合同复印件;
(四)保管合同承办部门送交的不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正本;
(五)制订或协助各部门制订、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六)处理学校涉及的合同纠纷,参与或委托法律顾问参与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对学校各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处理合同管理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学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采用示范文本。不能采用示范文本或根据情况需要对示范文本条款予以调整后使用的,应按本章其他条款的要求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如采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应按合同审核程序获得批准。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标的(以下称“项目”)具体情况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范围、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项目期限、进度安排或工作计划;
(四)项目质量要求(服务标准)、检验与验收方法;
(五)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
(六)项目变更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掌握项目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进度、合同相对方资产情况及履行能力),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应定期将项目履行情况报送学校,并根据学校提出的需求,及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项目检验与验收方法。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做好验收工作。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并应约定验收不合格时我方的救济权利。对于货物采购项目,可将货物的验收分为表面验收和质量验收;对于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可将服务成果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效果验收;对于技术开发类项目,可将工作成果的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等。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保密义务,对属于合同涉及到的我方的保密信息、事项不能向任意第三方披露、泄漏,必要时双方可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履约保证金。合同如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以能够控制合同风险为限;合同应约定:如果合同如约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付款方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按审核程序获得批准可以采取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九条合同必须明确项目完成期限,对时间总量的约定应用工作日来核算,对时间段的约定应明确截止日期。
第二十条合同应约定:合同到期、合同相对方失去其承担项目的能力或者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相关条款时,我方有权启动合同相对方退出、再选择等变更程序以及单方解除合同程序,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在约定的交接期限内提交相关项目资料,并配合合同承办部门另行选择合同相对方,并与新的合同相对方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原则上以约定我方住所地仲裁机构或法院(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选择仲裁,选定的仲裁机构应明确,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为宜。
第四章合同审核及签署相关流程
第一节申报
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签订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时,合同承办人员须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审核表”,该审核表需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签订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合同承办人员应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合同承办人员完成上述审查事项后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审核表”,并随同以下资料:对方签约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律、法规规定对方签约单位所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特许经营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对方签约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代表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一并报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二节审核
第二十四条合同需经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先将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由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代表人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二十五条合同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分管校领导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二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报送法律事务室审核时,应至少预留3个工作日的审核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由法律事务室提出,与合同承办部门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对送审的合同,法律事务室应认真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及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及合同修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合同承办人员补报材料,最后做出可行、不可行或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意见。
法律事务室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采用合同范本;
(二)项目是否属于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范围;
(三)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四)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或者其他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条款;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合理,是否对学校造成较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合同中如涉及重大事项、不确定或有争议的事项,法律事务室应向分管校领导提示,提请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照合同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修改合同,如相对方不同意修改或未按照要求修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协商结果告知合同审核机构,由其审核是否接受修改内容。
第三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必要时可就合同中涉及资金的事项征求财务处的意见,财务处应根据自身职责对合同相关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需要办理批准、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先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再报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签署
第三十二条合同经审核程序获得批准的,合同承办人员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向法律事务室申请合同编号。
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员申请合同编号后,须向法律事务室申请盖章,法律事务室按学校用印管理规定办理用印手续,签署合同。
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应在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盖章后,我方再签字、盖章。合同承办人应核对相对方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否与签约主体名称一致,审查应由对方提供的重要合同附件是否提供齐全等情况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凡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必须使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专用章,校内各单位行政公章一律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也不得以其他图章代替。凡未加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校一律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合同承办人员负责。
原各单位经批准刻制的合同专用章,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日内送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节备案
第三十六条合同审核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应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审核表”原件及经过审核的合同草案复印件留存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如下方式备案: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合同正本送财务处留存,复印件送法律事务室留存;不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合同正本送法律事务室留存。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留合同复印件。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督促合同相对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情况,合同双方负有通知(包括提示有关部门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十九条合同承办人员应定期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四十条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合同承办人员发生变动,应向本部门指定的其他人员书面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方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我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应采用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第四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的依据,送法律事务室审核,按审核程序经批准后,合同承办人员与对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后,按主合同订立程序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协议,或由我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程序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双方一致同意变更、中止、解除上述合同的文书、电报、信函及其他附属文件、资料,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及时完整地送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对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订立程序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追究行政或经济责任:
(一)学校所属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以部门或学校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者;
(二)签订合同不做调查,不了解对方资信,导致上当受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学校声誉者;
(三)超出职责范围和履约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相应职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五)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合同承办人员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合法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部门报告制度篇4
第一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举办合乎学校规定和法规的活动.
第二条:维护校团委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维护社团部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条:维护社团部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互相帮助。第五条:完成社团部的工作计划,致力于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六条: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社团部的`利益,不得妨害其他社团他人行使权利
第七条:执行并遵守社团部的各项决议,完成社团部交办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必要时,向社(转载于:社团部门规章制度)团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部长负责协调统筹社团部与学校、社团及各位社员间的关系。代表本校社团部和社团与校团委、青志协、各院系及各组织商讨联合进行活动。代表本校社团部和社团出席相关会议,与外校社团联合会、社团部、社团交流等。
第九条: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处理相应事务。受部长委托,全权行使部长所具各项职权,在部长因不在等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代理部长工作。
第十条:干事履行应尽义务.协助部长副部长做好本职工作.值班时按时到岗,认真负责.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处理社团事务合理得当.
第十一条:例会制度,所有人员按时出席例会,无故缺勤三次以上者,受到部内通报批评及1000字检查(病假事假及时向分管副部报告).经常无故迟到早退者,收到部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招新制度,面向全校所有符合条件,遵守校规校纪的同学.招新干部要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夹杂个人感情色彩.
部门报告制度篇5
目的:
为使本部门工作管理到位,秩序井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经营部全体员工。
原则:
以劳动法为依据,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部分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第二节考勤管理
一、所有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部门考勤制度。
二、迟到、早退、旷工
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7:30至11:30
下午14:00至18:00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5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十次者,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薪金。
三、请假
1、病假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前30分钟内,致电部门负责人。
2、事假
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条》,经直属领导核准,报相关人员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出差
1、员工出差前应经直属领导批准,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考勤记录及检查
1、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考勤行使检查权。检查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部门员工对部门领导的考勤行使监督权。
2、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节辞职与辞退管理
一、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属上级领导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行政部门审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行政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
3、员工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证件清还手续。
4、财务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6、行政部门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二、辞退管理
1、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属上级领导向行政部门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2、行政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
3、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证件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4、行政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工作。
第二部分行为规范
第一节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本部门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和部门利益为重,对公司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和部门形象或名誉的事。
3、本部门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二、员工未经部门领导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或部门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或部门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代表公司或部门参加活动
三、部门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职工作对本公司构成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部门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收取回扣的,须一律上缴部门相关负责人,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或部门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或部门密级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男士不得留长发,穿拖鞋,女士不得浓妆艳抹,工作中本着换位思考的原则,做到面带微笑。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与客户沟通时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十、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十一、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
1、如果部门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并且合理,按规定办。
2、如果部门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人员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
3、如果部门没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三节奖惩
一、奖惩种类
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有薪假期。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
二、奖励条件
1、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2、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或部门确有重大贡献者。
3、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4、积极参与公司或部门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或部门赢得荣誉者。
8、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呈报部门负责人考核通过者。
三、惩罚条件
1、违法犯罪,触犯刑法者。
2、利用公司或部门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或部门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贪污挪用公款或蓄意损害公司部门或他人财物者。
4、泄漏业务机密者。
5、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6、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
7、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者。
8、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团队造成损失或对部门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者。
9、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
10、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1、发现损害公司或部门利益,听之任之者。
12、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
13、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14、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
15、无故不参加公司或部门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6、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部门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奖惩相关规定
1、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同时执行,奖惩轻重酌情而定。
2、获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1)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2)学习培训机会
(3)职务晋升、加薪
3、一年内功过相当可抵消。
4、各项奖惩事件,需书面通知本人,酌情公布,同时记录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四节福利
1、假期
(1)休息日: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享有休息日。
(2)法定假日: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以下27天带薪假日:
a.元旦(公历1月1日一天)
b.春节(农历除夕、新年七天)
c.清明节(公历4月4日三天)
d.劳动节(公历5月1日三天)
e.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三天)
f.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三天)
g.国庆节(公历10月1日七天)
h.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3)婚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可凭结婚证书申请14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4)产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可申请有薪产假90天(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顺产120天,难产135天。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5)男员工护理假7天,晚育者为15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6)慰唁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5天有薪慰唁假。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根据路途长短另计,长途4天,短途2天,路费自理。
(7)工伤假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
(8)公假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资格考试经部门相关人员批准的,可按上班时间计发薪资。
(9)有薪病假其中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80%计发病假工资,累计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50%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休假规定员工提前15日向部门相关人员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协商安排休假具体事宜。
2、保险: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和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3、过节费:公司视经营情况在法定节日或公司纪念日发放福利。
4、健康检查:部门每两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5、员工活动:部门不定期举行各种员工活动。
第三部分部门制度
第一节
值班制度
为保障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值班人员行为,确保值班工作的有效进行,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双休日值班制度
公司双休日值班参照正常工作时间,部门员工之间自由协商,保证周六、周日部门中有人值班,处理日常工作及突发的紧急事件。
2、节假日值班制度
节假日值班参照正常工作时间,值班地点为各自办公室。由部门负责人与员工协商制定出节假日值班人员时间及名单,制成《值班表》贴于公司通知板上。保证节假日期间部门中有人值班,处理日常工作及突发的紧急事件。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值班时间的规定,严禁无故不到、迟到早退。
4、值班人员要看护好责任区域内的设备和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
5、值班人员要向上级领导报告重要事件、重要情况,对上级重要文件及时传达。遇有紧急会议和突发事件,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6、值班人员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理换班手续。
7、值班结束时,值班人员负责清理办公室卫生,并切断所有电器电源,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二节例会制度
1、例会目的
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统一工作步伐。使部门工作有条不紊地按计划执行,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及时部署、安排、调整、检查内部工作,及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实现有效管理。
2、例会原则:
部门例会是部门处理本部事务的例会,总体目的是交流信息、汇报工作、统一思想、加强工作配合、整合资源、会商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3、例会内容
会前部门领导做好准备,检查每一个岗位按周计划完成、未完成、进行中的工作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工作建议方案。
4、提议内容
包括传达公司的各项文件及工作要求,每周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公司工作计划分解;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事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工作任务发布和督办检查事项等。
5、例会时间
部门例会每周
一、四召开,周一会议主要内容是部署、下达本周工作计划内容及信息交流、传达;周四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本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工作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6、例会要求
会议要做好记录,各参会人员需提前五分钟到达会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例会期间,不得接听电话,与会者一律将手机调制振动或无声状态。
7、参会人员
部门例会成员主要为本部门人员,会议主持人为部门负责人,会议主要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共同配合协调事项。
第三节卫生制度
为了给大家营造一个和谐、舒适、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希望大家自觉遵守:
一、值日范围:
1.值日人员负责门窗、沙发、茶几、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的擦拭。
2.负责扫地、拖地、浇花、垃圾清理工作。
二、个人办公环境管理:
1.办公桌、电脑、电话、文件架要每天擦拭。
2.办公桌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不乱丢乱放。
3.文件柜中个人文件整理要清晰、有序、方便查找。
4.下班离开时要关闭电脑,切断电源。
三、其他:
1.打扫完离开时要关好门窗、关闭饮水机、电灯、空调电源。
2.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时完成当天值日任务时,提前协调好替代人员,避免出现当天无人值日现象。
第四节早餐制度
根据本部门员工家庭实际情况,及为员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考虑,允许员工早上吃饭,但规定必须在8:00以前吃完,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及公司形象。
第四部分培训与发展
第一节培训管理
一、培训目的:塑造企业文化,促进人力资源增值,提升经营绩效。
二、培训原则:员工培训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相结合。
三、部门培训管理的常设机构是培训组:除培训主管外,其余岗位均为兼职人员,由培训组在本部门范围内选拔产生。
四、部门培训分为一级培训、二级培训。
1、一级培训由部门经理主办,负责部门全体人员管理培训,部门业务培训、岗位培训。
2、二级培训由培训组主办,部门员工自己管理培训及新员工入职前培训等。
五、培训积分制
1、培训组每年初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培训需求调查结果,确定培训课程设置及相应学分,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者即可获得学分。培训组同时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记录每年度培训测试成绩、积分。
2、各岗位培训积分标准由培训组每年度调整一次。正式员工绩效考核将结合本人全年培训积分进行,积分不达标者绩效考核将受影响。员工晋升必须获得拟晋升职级资格的培训积分,否则仅提升为代理职务。
3、部门规定的培训课程,培训组将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培训组请假。
六、员工自己培训
1、部门鼓励员工利用工作之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考试、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资历考试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可凭培训考试机构的证明,经人事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
2、员工在职参加与本岗位有关的学历教育或培训时,确需占用周六工作时间的,可凭入学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但当临时有重要工作安排或工作需要时,应服从公司安排。
3、对于取得更高学历学位、职称、资格者,公司将作为员工晋级的重要依据。
七、培训费用报销
1、培训组根据年度培训规划制定一级培训费用预算,报总经理批准。
2、二级培训费用由公司各部门根据培训计划提报预算,经财务部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节培训成绩考评
一、考评目的
1、通过对员工能力、努力程度进行分析评价,把握员工工作执行和适应情况,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及教育培训方向,合理配置人员,明确员工工作的导向。
2、保障公司高效运行。
3、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实现公正合理及民主管理,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二、考评原则
1、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多角度考评原则。
三、考评作用
1、培训:根据培训统计分析结果,制订培训规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2、职业发展指导:根据绩效统计分析结果及双向沟通,修正员工职业发展设计。
3、考评成绩作为晋升与加薪的依据。
四、申诉及处理
被考评者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可以直接向部门经理申诉。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必须对申诉的内容组织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者。
第三部分员工权益
一、劳动安全
1、公司部门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劳动保护。
2、在灾害条件下坚守岗位的员工,当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应撤离至安全地带。
3、保管公司财产的员工,接到预警信号后,在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二、权利保障:
1、员工享有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赋予的咨询权、建议权、申诉权与保留意见权,公司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
2、对下列情况,员工有权提出申(投)诉以得到公正待遇:
(1)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
(2)对处理决定不服;
(3)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
(4)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
3、申(投)诉方式(1)向部门经理提出申(投)诉;
(2)可书面或面谈两种方式申(投)诉;
(3)《申(投)诉书》必须具名,否则可能难以得到解决。
(4)受理申(投)诉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馈。
部门报告制度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企管部,对上向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负责,对下由人力资源主管负责日常事务。
公司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企管部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项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企管部有关人事管理的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具体计划。
(2)根据各部门的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
(3)负责拟订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4)负责拟订员工岗位薪酬制度。
(5)负责拟订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6)根据公司员工实际状况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7)负责组织员工的各种岗位培训。
(8)负责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9)负责员工辞退及内部调配,代表公司处理劳动纠纷。
(10)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
第三条本制度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员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本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公司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员工和公司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聘用
第六条公司聘用的原则是:“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第七条聘用各级员工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方式由董事会制定、执行。
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的聘用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公司其它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公司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公司鼓励通过员工增加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十条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企管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企管部。
(2)企管部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企管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条普通员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员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由企管部结合年度计划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
企管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定招聘计划,经企管部经理批准后执行;
企管部按照批准的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候选者名单;
企管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的次数),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
企管部负责聘用人员的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企管部负责落实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部门经理的聘用,参照上述程序;企管部经理的聘用,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进行;其它的部门经理由企管部会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与集团中层以上干部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对历史形成的此类情况不予追溯)。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记录者。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曾被其他单位辞退、开除人员。
体格检查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公司招聘采用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即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取。
第三章试用
第十五条新聘用人员均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条试用期为1-3个月。
第十七条新进员工的试用,由所在部门进行,企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新进员工向企管部报到,并以其向企管部报到的日期作为起薪日。
第十九条公司员报到时应交验的材料:
(1)公司统一印发的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明书(复印件)
(4)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5)健康检查表
(6)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7)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企管部应于新员工报到当日与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档,一份由试用员工自留。
第二十一条试用员工经试用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其服务时间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计算,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书(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1)品行欠佳,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2)申请事假超过规定;
(3)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
(4)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不适合岗位的违法行为;
(5)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企管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试用期的考核
(1)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向企管部领取“员工转正考核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2)部门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人力资源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状况。
(4)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a)考核结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为合格;
b)考核不合格的新员工由企管部办理退职手续;
c)考核合格的员工由企管部负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核定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薪点数;
d)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员工可以晋级确定岗位薪点数;
第四章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条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建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2)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产品。
(3)牢记“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原则,努力消除可能给顾客带来不便的任何瑕疵。
(4)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5)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6)培养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保持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
(8)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9)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10)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二十七条员工行为准则包括: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职务。
(三)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
(七)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点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一)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执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即工资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三部分。各部分工资均采用薪点数计算,汇总后结合薪点值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月核算,绩效工资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条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须与公司的经营效果密切相关。
第三十一条工资采用“下发薪”制,即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绩效工资(奖金)按季度发放,最迟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条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龙江省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以及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措施。
有关工资及福利的具体内容见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时间为:
夏季:8:00-17:00
冬季:8:30-17:30
生产岗位的作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
第三十四条各班、组、部门宜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元员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员月底将考勤表交本部门汇总,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企管部。
第三十五条考勤中有关事项的确认条件如下:
(1)迟到:
超过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15分钟以内;
(2)早退:
提前考勤规定的离岗时间15分钟以内;
(3)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a)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b)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c)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d)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4)病假:
在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前15分钟,或事先向直接负责人申请(急诊除外),且于恢复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事假:
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息的。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1日。
(6)公假: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批准后休假的:
(1)行使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7)福利假:
根据公司福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福利假,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具体标准参加《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各类假期1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超过1日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有关考勤的具体规定及奖惩措施,详见《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考核及异动
第三十七条员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员工转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试用”章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则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员工的异动主要指部门经理(含)以下的员工,包括调动、晋升、降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调整由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也可以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
(1)部门内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2)部门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后,由企管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前5%的,可以向上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后5%的,可以向下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
第四十二条员工的晋升和降级,除《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外,主要依据考核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
第四十三条普通员工的晋升和降级,由人力资源主管和员工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拟定,报企管部批准;部门(副)经理的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考核成绩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规定见“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
第八掌奖惩
第四十五条公司奖惩的目的在于鼓励和鞭策员工勤奋工作,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辞退、开除。
有关奖惩的具体规定,见《员工奖惩制度》。
第九章培训
第四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业务深造,贯彻“一岗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培训由企管部会同业务部门,通过分析考核结果后确认需要培训的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岗前培训为新进员工入职前的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
a)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b)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c)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d)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在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的方式,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的培训教材;
(3)专业培训: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专业培训包括:
a)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
b)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
c)脱产学习
d)国外深造
第五十一条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五十二条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员工承担培训费用的比例。
培训的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章解职
第五十三条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死亡”、“退休”、“辞职”、“停职”及“辞退/解雇”“开除”六种。
第五十四条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员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七条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八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除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否则,以辞退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辞退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职在3月内还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九条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六十条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解雇或开除的决议应通过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将辞退及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
第六十一条因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导致的解雇员工计划,应事先与工会协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补偿方案。
第六十二条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部门报告制度篇7
1、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负责院内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扫描工作。
2、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技能,保证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任务;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外传,经同意应及时将底稿销毁。
4、对各种文件、资料、表格,必须经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打印、复印、扫描;单独核算的科室打印2元/页、复印0.2元/页、扫描2元/页,非单独核算的科室纳入办公用品消耗,个人算入科室行为,任务完成后必须做好记帐登记,备案核对;所扣费用用来维护机器和维持器材消耗,每季度与科室结清一次。
5、保证文字质量和速度,清楚整齐美观,一般要求每小时打2000—2500字,错字率在0.3%以下。
6、认真做好室内各种机器的保养工作,爱护机器设备,对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做到定期保养、检修,保证机器正常使用,做到日小扫、周大扫,经常保持机器的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7、积极完成主管领导及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8、本制度自20__年1月22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