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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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篇1】
为了更好地实现项目部经理负责制,加强项目经理的管理,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1、项目经理隶属工程部管理。工程部经理为项目经理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法人。
2、项目经理应积极参加行业和单位组织的学习、进修和各种考核,项目经理分一级至四级。必须持证上岗和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无项目经理上岗证的施工管理人员不能为项目经理,只能为助理,破格录用的项目经理应具备项目经理条件和资格并工作表现优秀的。
3、项目经理应精通管理,熟练掌握各种施工工艺,具有较好地组织协调决策能力,并对工期、质量、安全、毛利和工程资料搜集、资金回拢六项考核指标负责。对各工程项目,开工前后三天内必须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竣工前后三天内给予条款考核记载。全年年底考核。凡各项目均合格或优良,可荣获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并给予奖励。对项目管理产生较大效益的给予重奖。凡有二个以上项目不合格,或有一个项目严重不合格,应取消项目经理聘任降级降薪使用。
4、工程项目部下属管理人员及项目施工班组人员,原则上由项目经理组建录用,工程项目部应经常组织开展业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5、项目经理应严格遵守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得接受他人任何钱物、好处,出现一次,扣除全年奖金;出现二次,开除出公司并追究有关经济责任。
6、公司或工程部应严格按项目承包责任书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
7、项目经理应认真参加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建管、质监、安全监督部门的教育管理。
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篇2】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__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____〕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定及预算审批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一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篇4】
第一条项目负责人的确定
1、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公司相关领导指定,也可由项目组成员自行推选和认定。
2、项目负责人一经确定,无论是否已经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向公司领导递交《安徽淮河水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通知书》(格式见附表一),经公司领导审查签字后送交财务编号记录备案,作为年终考核资料之一,至此该项目进入公司项目管理程序。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的权力
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选择参加项目人员,必要时可以经公司领导协商调配人力。
对项目成员进行考核和评定,作为公司对员工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对业主和公司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按规定做到保密。
2、应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规、规范,搜集、认真分析设计基础资料,领会设计意图,掌握设计标准,做好所承担项目的总体方案(初步)设计,解决项目设计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参与重要技术问题的决策。
3、项目负责人是公司在该工程项目的代理人,负责项目任务分配、组织技术讨论、监督项目进程及控制报告质量、与业主及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代表公司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将任务分配情况及时报告给公司技术管理部门。
4、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做好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各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反馈。
6、向公司或业主提交成果以及全部技术文档。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篇5】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是指由项目负责人专人负责整个项目管理的全部协调工作,从接受项目建设任务开始到前期工作、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保修、到最后资料归档,保持整个管理过程的连续性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由股长或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经领导班子讨论确定后由局长任命。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受任命后组织项目管理组,组成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股、招标合同股工作人员中按专业需要选配。
第四条 前期工作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项目的任务、目标和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的具体要求;
二、组织编制项目总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和前期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四、参加设计方案讨论;
五、参加有关的招标文件或合同草案讨论;
六、跟踪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盘整和拆迁清表等各项工作进展并协调各方关系。
第五条 施工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BT承建商、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的`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提出调整、修改意见;
二、审查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督促检查监理工作;
三、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并跟踪落实计划中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偏差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四、代表代建局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协调各方关系,为项目正常施工提供各种外部条件;
五、代表代建局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监督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实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造价控制目标;
六、工程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引起合同数量、金额、工期变化需要签证时,核查签证申请是否与实际相符;
七、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八、核对工程款支付条件,提供必要的依据文件;
九、对合同履行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发现潜在风险时应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发现对方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时必须及时向招标合同股通报和向相关领导汇报,收集相关证据,提请中止或解除合同;
十、做好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收集项目建设信息,定时和不定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时提交统计报表。
第六条 验收和保修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竣工验收条件,主持竣工验收(包括预验收)工作;
二、组织项目移交,包括实物、资产和档案资料;
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协助工程竣工结算;
五、跟踪保修工作;
六、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七、编写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和涉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限与项目建设期同期,项目完成后自动解除。